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公司報工傷和個人報有什么區別,以及單位報工傷和個人報工傷哪個好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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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報工傷和單位報工傷有什么區別
1、申報時限不同。個人申報工傷的時限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單位申報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2、超期申報費用支付方不同。用人單位未在本條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3、舉證責任不同。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個人申報工傷和單位申報工傷的區別
法律分析:單位報工傷與個人報工傷的區別是:
1.時限不同,單位申報必須在事故發生后30天之內,個人申報時限是事故發生一年之內。
2.費用支付渠道不同,如果是職工個人申報并認定為工傷,那么在申報前發生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費用全部由單位承擔。
3.申報順序不同,首先應該是單位申報,在單位超過30天未進行申報的情況下,才由個人進行申報。
工傷鑒定申請的材料有: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職工本人身份證明(三)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四)初次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職工本人無法申請、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同時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申請人與傷亡職工關系的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據材料:
(一)屬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門確定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二)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三)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提交傷殘證件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四)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六)特殊情況需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申請材料。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img]個人申請工傷跟公司申請工傷區別?
兩者之間的區別:第一是時限,單位申報必須在事故發生后30天之內,個人申報時限是事故發生一年之內。第二是費用支付渠道,如果是職工個人申報并認定為工傷,那么在申報前發生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費用全部由單位承擔。第三從申報順序上講,首先應該是單位申報,在單位超過30天未進行申報的情況下,才由個人進行申報。法律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單位報工傷和個人報工傷區別
單位報工傷與個人報工傷的區別是:
1.時限不同,單位申報必須在事故發生后30天之內,個人申報時限是事故發生一年之內。
2.費用支付漁道不同,如果是職一個人由報并認定為一傷,那么在由報前發生的應當由,傷保險其全俄扣的費用全部中單位承拍
3.申報順序不同,首先應該是單位申報,在單位超過30天未進行申報的情況下,才由個人進行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認定公司申請和個人申請有什么區別
1、申報時限不同。個人申報工傷的時限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單位申報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2、超期申報費用支付方不同。用人單位未在本條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依據來源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3、舉證責任不同。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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