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工傷賠償辦理流程,以及工傷賠償手續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工傷賠償要走哪些程序
- 2、工傷賠償怎么走程序
- 3、申請工傷賠償的流程
- 4、工傷賠償流程怎么走
- 5、工傷賠償需要哪些資料及流程
工傷賠償要走哪些程序
在實踐中,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經勞動仲裁委員會認定成工傷,然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定工傷傷殘等級的,可以得到相應的賠償。具體的工傷賠償程序如下:
1、確認勞動關系的程序
大部分工傷案件都存在勞動關系不明確的問題,由于勞動關系是進行工傷認定的必備要件,在勞動關系不能得到證明的情況下,工傷案件的其他程序也就無從談起。因此在勞動關系不明確的情況下,進行勞動關系的確認也就成為第一步要走的程序。
通常情況下,是通過勞動仲裁委員會或是人民法院(如果法院受理,并且以勞動爭議為由駁回訴請)來確認。
2、工傷認定程序。
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不在30天內提起工傷認定,那勞動者只能是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的一年內,向有管轄權的工傷認定委員會提起工傷認定了。勞動者提出工傷認定后,工傷認定委員會有權根據勞動者提供的材料而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在工傷認定委員會受理后,其應當在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假如做出了予以認定為工傷的決定,那就已通過工傷賠償案件中最重要的一步;如果沒有予以認定,也不要灰心,還有機會。要記住,從送達的第二天算起,可以向工傷認定委員會所在人民 *** 或是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停工留薪期。
《工傷保險條例》在33條,對停工留薪期做出了明確規定,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并享受相應工傷保險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穩定期和恢復期。就嚴格意義而言,停工留薪期并不算是一個法律上所稱的程序。但由于其在某些情況下會耗時很長,并且在停工留薪期內不能進行下一步的程序,所以在此也就以一個程序來寫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月,但可以對停工留薪期的長短進行鑒定。由于不同的事故傷害其停工留薪不一樣,所以應根據個案來確定其期限的長短。
勞動能力鑒定。當勞動者的停工留薪期一過(也有在工傷認定的過程中,勞動者的停工留薪期就有已過去的可能),就可以稍微高興的拿著工傷認定書,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了,記住要準備好進行鑒定申請的材料哦。勞動能力鑒
定委員會受理后,應當在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情況復雜的,最多可延長30日。在鑒定結論做出之后,單位或者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后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該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似乎勞動能力鑒定做完,就可以商談保險待遇了。
4、勞動仲裁程序。
認定為工傷了,而且也拿到了勞動能力鑒定書。這個時候,即使用人單位不主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而進入勞動仲裁程序,那也穩操勝券了,單位只有賠錢的份了。這樣想沒什么錯,只是工傷職工必須注意了,必須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后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待遇。勞動仲裁其實就是一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討價還價的過程。但想走到這個程序,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之前還應該有許多路要走。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后,應當在組成仲裁庭后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若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起訴到法院,于是案件又進入到工傷賠償的訴訟程序。
5、行政復議程序。
勞動者不知費了多少的心血,才把工傷認定決定書拿到手,但用人單位在這樣的情況下才不會束手待斃,于是用人單位又開啟了行政復議這個程序。在工傷認定決定書做出之后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60日內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工傷認定復議機關在收到申請書后,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假如案件已經走到了勞動仲裁的程序,而用人單位又提起了行政復議,那么在司法實踐中,勞動仲裁委員會中止案件的審理,而待行政復議或之后可能發生的行政訴訟案件結束,然后依案件結果決定案件是否繼續審理。而本案就是進入了這樣的一種狀態,向前走不了,甚至還有可能面對重回原點的風險。
6、工傷行政訴訟程序。
對于本案雙方利益沖突太大,無論行政復議的結果如何,均會有一方提起行政訴訟。同時,若責令重新做出工傷認定,則可能出現程序循環的可能。如果這樣,對于當事人而言則太殘忍了。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撤銷復議結論或者工傷認定結論,或者判決勞動行政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一審的審判期限為3個月。按照法律規定法院不能直接判決構成工傷或者不構成工傷,而只能維持復議決定及工傷認定結論,或者撤銷復議決定及工傷認定結論,并責令勞動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并且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在15日內提起上訴。
二審的判決結果,可能有三種情況:維持屬于工傷的認定結論;維持不屬于工傷的認定結論;撤銷屬于工傷或者不屬于工傷的認定結論,并責令勞動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上述第一種情形,下一步進入或繼續工傷賠償的勞動爭議程序;上述第二種情形,職工的工傷 *** 程序結束;第三種情形,案子將再次進入由勞動行政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的程序,則可能會出現程序的又一個循環,因為對重新做出的工傷認定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但有一點可以確信,若復議機關維持了工傷認定的結論,用人單位想在行主政訴訟中推翻該結論,難度很大。因此,當走到行政復議這一步的時候,做為律師要提請當事人注意,并且認真對待,絕不可以掉以輕心,否則之前的工作很可能會成為無用功。
7、工傷賠償的民事訴訟。
假使本案一切順利,并由勞動部門做出了,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勞動仲裁。若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而又在15日內起訴到法院。于是案件又進入到了工傷賠償的訴訟程序。一審的審判期限為6個月。在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又在15日內向二審法院上訴,二審的審判期限為3個月。二審的結果可能維持一審的判決或者直接改判,也可能是發回一審法院重審,而對重審后的判決不服,還可以再次提起上訴。二審判決的結果可能是支持或者部分支持職工的訴訟請求,也可能是駁回了職工的訴訟請求。如果二審法院的判決駁回了職工的訴訟請求,那么職工的工傷賠償程序結束。
8、執行程序。
在勞動部門和主辦本案的經辦人溝通過程中,經辦人說過這樣一句話,大致意思是工傷案件很麻煩,也很復雜,即使給做出了工傷認定的結論,并且順利走完了所有程序,難道就能拿到錢,當然經辦人員說的不僅是指執行問題,但也至少說明了,常聽說的執行難。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并且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綜上所述,盡管上述的申請工傷賠償的程序很麻煩,但勞動者只要跟足程序,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工傷申請的話,提供的材料也合乎理據,那么勞動仲裁委員會也會根據工商的嚴重程度很快出到相應的工傷報告,這樣勞動者就可以申請到合理的工傷賠償了。
[img]工傷賠償怎么走程序
申報工傷賠償的程序:
1、當事人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
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申請工傷賠償的流程
申請工傷賠償的流程
申請工傷賠償的流程,職工受傷后需要進行工傷認定,此后還需要對實際造成的傷害情況作出具體的傷殘鑒定,之后再進行工傷賠償。以下看看申請工傷賠償的流程及相關資料。
申請工傷賠償的流程1
一、申請工傷賠償的程序是怎樣的
1、如果已經繳納過工傷保險,發生事故后則由單位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認定工傷之后,發生傷殘的由勞動部門指定的機構作傷殘鑒定,按照鑒定等級,計算殘疾補助金,另外誤工費、醫療費由單位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部門所屬的社保機構會將錢發下的。
如果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的話,這個情況,單位一般不會申請工傷認定的,這個時候,員工一般要自己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之后的程序跟上面的一樣,只是到時錢由單位出。
3、與所在單位協商賠償,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程序。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4、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5、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6、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但這一般很難。
二、工傷死亡的賠償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由于《工傷保險條例》的修訂,2011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改為20倍的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的為17175元,2010年的為19109元,2011年的為21810元。)
(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 *** 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備案。)
3、供養親屬撫恤金
標準為: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
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申請工傷賠償的流程2
一、怎么申請工傷賠償,申請工傷賠償程序是什么
1、向辦理機構申辦工傷賠償,辦理機構是用人單位至參保所在地區(縣)社保分中心或者個人至各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或各區(縣)社保分中心。
2、符合辦理規定,辦理機構打印《受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
3、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補全材料,辦理機構打印《受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辦理機構將全部材料退還。
4、不符合辦理規定,辦理機構打印《辦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辦理機構將全部材料復印后退還。
二、申辦條件
1、職工經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確認為老工傷)人員;
2、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
3、工傷職工事故發生月已參加本市社會保險,并按規定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三、申請材料
(一)《認定工傷決定書》或《確認意見書》復印件、《鑒定結論書》復印件;
(二)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及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機構范圍內開立的實名制結算賬戶卡(折)復印件;
(三)勞動能力鑒定費用原始票據;
(四)根據工傷職工的不同情況,還需分別攜帶下列材料:
1、配置輔助器具的,需攜帶《配置輔助器具確認書》復印件和配置輔助器具費用原始票據;
2、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工)、協保人員,需攜帶與承擔工傷責任用人單位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勞務協議)或用工登記名冊復印件以及工傷職工負傷前12個月的工資性收入憑證;
3、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時用人單位已發生變化的,企業單位的需攜帶承繼單位愿意承擔工傷責任的書面證明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轉讓的相關證明材料;機關單位的需攜帶《干部介紹信》或《商調函》;事業單位的需攜帶組織調動的相關證明材料;
4、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被認定為工傷的,需攜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5、申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5-10級工傷職工,需攜帶下列材料:
(1)、用人單位需攜帶注明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原因的書面情況說明(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2)、若屬于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如辭職報告等)原件及復印件;
(3)、若屬于45周歲以上女性工傷職工的,用人單位需攜帶該工傷職工是否從事管理或技術崗位的書面情況說明(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五)用人單位若提出已墊付部分工傷保險待遇的,需攜帶由工傷職工簽收的已墊付的相關憑證;
(六)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攜帶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用人單位申領的無需攜帶)。用人單位辦理的,材料復印件由用人單位加蓋公章;個人辦理的,材料復印件由本人簽名。
以上就是我為您帶來的申請工傷賠償程序的相關知識,包括了申辦工傷的程序、申辦的條件以及申辦時需要的資料。工傷賠償的申請是一個復雜的程序,工傷賠償的數額也是一個可以浮動的項目,律圖我建議您在申請工傷賠償時委托律圖律師,幫助您爭取最大的利益。
申請工傷賠償的流程3
1、工傷報告程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序。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工傷認定程序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后,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3、工傷鑒定程序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后),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窄義的工傷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
4、協商賠償程序
工傷鑒定以后,就可以依據鑒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5、勞動仲裁程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
6、法院審理程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7、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由法院執行。
8、申訴程序
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但這一般很難。
工傷賠償流程怎么走
工傷賠償程序:先由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去申請工傷認定;然后領取工傷認定決定書,準備好營業執照、職工的身份證、醫療繳費單據等材料;再去向當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最后由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工傷賠償需要哪些資料及流程
法律分析:勞動者申請工傷賠償的,需要完成以下流程:1、受傷職工到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職工需要的材料是申請表、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證明等、醫療診斷書等;2、持工傷認定書到勞動監察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職工需要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有效的診斷證明、完整病歷材料、身份證明文件等;3、勞動監察委員會組織專家檢查、出具鑒定書;4、受傷者持鑒定書進行索賠。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關于工傷賠償辦理流程和工傷賠償手續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