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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管轄的法律規定
1、現實生活中,合同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案例并不少有,而這些糾紛往往需要法院來進行審判,對此,不少人會有這樣一個疑問,法律允許約定管轄法院嗎?下面就由的我用相關的法律知識為大家解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范圍,包括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3)必須以書面協議選擇管轄。(4)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4、承攬合同管轄法院法律規定如下: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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