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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是否可以延期開庭
1、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2、根據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案件審理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遲的,在經過法院的批準之后可以延長至六個月后再開庭;如果需要延遲超過半年,那么則需要向上一級的法院申請,在得到批準之后將得以延長。
3、特別程序,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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