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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證人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1、法律分析: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2、法律主觀:刑訴法證人的相關規定是: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刑事訴訟法詢問證人條款有哪些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詢問證人條款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也適用于詢問證人。
詢問證人的時間一般是對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越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是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對證人就案件情況以言詞方式進行調查詢問的一種活動。
法律分析:刑訴法對詢問證人的時間沒有限制性規定,只有對犯罪嫌疑人的傳喚和拘傳的時間規定。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越過12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刑事訴訟法中詢問證人的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也適用于詢問證人。
2、法律分析:詢問證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3、法律分析:刑訴法對詢問證人的時間沒有限制性規定,只有對犯罪嫌疑人的傳喚和拘傳的時間規定。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越過12小時。
刑事訴訟法關于證人的特別規定是怎樣的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刑事訴訟法 關于 證人 的特別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 公訴人 、被害人和被告人、 辯護人 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法律主觀:刑訴法證人證言的規定:證人無特殊情況應當出庭作證,法官認為該證人證言對定案有重大影響的可以強制出庭。不過也有例外,不出庭的需要說明理由。證人證言須經過質詢和查證才可以作為定案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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