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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中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有何意義
在刑事訴訟中保障被告人權利是非常有必要刑事訴訟過度專政化的刑事訴訟過度專政化,具體理由闡述如下:刑事訴訟是公民權利面臨嚴重威脅刑事訴訟過度專政化的一個領域。刑事訴訟的本質是如何有效地將國家追訴犯罪的活動納入訴訟軌道的問題。
不僅保證了控辯雙方的平衡刑事訴訟過度專政化,也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為尊重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提供了辯護制度上的保障。
在新刑事訴訟法中,寫入了諸多關于人權保障的重要內容,充分體現了我國對公民人權的保障。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的是先行拘留情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1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要在3天之內向檢察院提交逮捕申請,特殊情況可延長到7天,如果嫌疑分子涉及多次作案、流竄作案、結伙作案三種情形之一的,最多可延長到37天。
2、律師解可以先行拘留的適用情形。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內容是可以先行拘留的適用情形。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對于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存在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以及犯罪分子可能妨害作證、逃避法律制裁、不拘留難以實施抓捕等法定情形的,公安機關可予以先行拘留。
3、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是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一般包括犯罪被察覺、證人指認犯罪、有犯罪證據、毀壞證據、自殺或逃跑、身份信息不真實、重大嫌疑等七種情況。
刑事訴訟怎么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案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刑事案件起訴程序包括接受立案材料,審查立案材料和處理立案材料三個階段。在接受立案材料階段,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移給主管機關處理,并通知相關人員;對于緊急情況,先采取措施后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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