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鐵們,大家好,相信還有很多朋友對于離職簽字補償標準和我寫了離職申請,還可以申請賠償嗎?的相關問題不太懂,沒關系,今天就由我來為大家分享分享離職簽字補償標準以及我寫了離職申請,還可以申請賠償嗎?的問題,文章篇幅可能偏長,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本文目錄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辭職,有補償嗎?
可以要求補償的,員工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
1、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擴展資料:
辭職步驟
第一步寫辭職信
這是必須也是最基本的一步,辭職信和應聘信一樣,都應有一定的格式,而一封合格的辭職信一般必須包括以下內容:離職原因、離職期限、工作的交接、向公司表示感謝的禮貌用語。
也可以再加上一些個人的意見和建議,推薦合適的接班人等內容,但措辭和語氣一定不能過激,以免白紙黑字上留下對你不利的“案底”。
第二步和主管詳談
這是離職過程中最重要的一步,你的離職請求是否能夠得到批準和支持,關鍵還得看這一步。在和主管詳談之前,必須準備好離職的充分理由。
如果你平時的工作表現還不錯,或者是公司的骨干力量,那么在談話中主管很可能會挽留你,而你必須用得體的語言去應對,想方設法表明你的立場,并堅持自己的初衷。切忌不辭而別,那是極其不負責任的行為,會造成非常不良的影響。
第三步交接工作
在和主管談妥了具體離職意向并征得同意之后,就應該開始著手交接工作。在公司還沒找到合適的接替者的時候,你應該一如既往地努力做好本職工作,站好最后一班崗。而即使在接替你的人來了之后,你仍必須將手頭的工作交接完畢才能離開公司,以盡到自己的最后一份責任。
第四步人事手續
決定離職之后,會有一系列人事手續要辦,一般來說是由原單位開出退工單,并將你的檔案轉出。另外還有你的養老關系和房屋公積金等等也需要一并轉移。
假如你已經找到了新單位,那么只要將原有的勞動關系轉到新單位即可,假如你是待業或者出國等等,那么就必須咨詢有關部門后妥善處理,以免將來你需要用到這些關系的時候發生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勞動法2021最新規定離職補償最高限額?
一、勞動法新規定離職補償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離職補償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離職時,如果用人單位是按照《勞動法》所規定的裁員的,最多是要支付離職員工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但如果是違反了《勞動法》規定而裁員的,就要根據相關規定的二倍進行補償。
我寫了離職申請,還可以申請賠償嗎?
不可以。原因:如果勞動者的辭職理由是寫的個人原因,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相關點: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關于離職申請:1、離職申請是指員工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的申請,是一種書面的,較正式的文案方式。2、無論是大中小型公司都會有這樣類似有流程,但因為不同的職位崗位要求,對離職申請的處理都不一樣,但都大同小異。
工傷自愿離職有什么賠償嗎?
工傷賠償與離職,是勞動爭議的兩個問題,但也有交叉的內容。
首先,工傷賠償,也就是工傷保險待遇,是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社會保險部門或單位給予支付。其中,一次性就業傷殘就業補助金,有你所在的單位支付。
其次,離職,就是你與所在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要你不是被單位合法辭退的,依據勞動合同法就可以享有按工齡年數計算的經濟補償。如果工傷處理超過期限,勞動仲裁就不會受理了。
公司給員工簽降薪協議,不同意就離職,員工無奈簽字了,合法么?
這是典型的“逼人自己走”的手段,而且很好用。
既然是手段,要說完全合法,那肯定就不合法。但是,法律是很多空子的,而且法律是不講理的,只講證據,這里面道道很多,去上訴也不一定贏,而且你沒有公司那么專業,公司可以請專業的律師來。
律師是干什么的?律師就是能夠把不合法的事情變得從程序上是合法的,這就是律師的能力。
因此,個人面對這種情況,要不就選擇默默接受安排,熬一下。要不就選擇拿點補償走人,要想和公司硬來,基本沒戲。
這種手段的操作空間有哪些呢?1、很多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里面是沒寫工資數額的,這個時候,公司想怎么調你的工資,你都很難找證據去上訴。
2、公司只是把固定基本工資降低了,按個人的理解,這個數值應該剛好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樣,不會低于這個數值。
同時,公司把其他工資部分全部劃為績效工資,至于怎么考核,還不是公司說了算,法律規定公司是可以對員工進行考核的。
不過,以前的考核是為了讓員工努力工作,拿更高的收入,而現在,是通過考核,讓員工拿不到這個績效工資。通過這樣的變通,變相為直接大幅度降低員工工資。
這樣操作,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如果員工沒有充足的證據,很難打贏官司。
3、而且,公司也不是直接操作,而且通過下發通知、協議等手段,讓這件事情變得更加合法了,一旦員工簽字,基本就沒得上訴的可能了。
所以,我一直都認為打工者永遠處于非常弱勢的地位,想通過這些小小法律來改變打工者的地位,是不現實的。
因為打工者手上沒有資源,所以根本就沒有話語權,也就沒有了地位。
關于離職簽字補償標準和我寫了離職申請,還可以申請賠償嗎?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