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走客戶是指在員工離職或者跳槽后,將原先所服務的客戶跟隨離職員工轉移到新公司或新崗位中,這種行為是否違法,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判斷。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離職員工不得利用原先工作期間獲取的商業秘密等信息,對原先所服務的客戶進行不正當競爭。如果離職員工利用原先所服務的客戶信息,向客戶發起邀約或者推銷產品,那么就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涉嫌侵犯原公司的商業秘密,是違法的。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如果離職員工帶走原先所服務的客戶,給原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那么原公司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追究離職員工的法律責任,并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離職員工在離職前與原公司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約定離職員工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與原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業務,并且明確規定離職員工不得帶走原先所服務的客戶,那么離職員工帶走客戶就屬于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的行為,是違法的。
總之,離職員工帶走客戶是否違法,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如果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或者違反競業禁止協議,那么就屬于違法行為。因此,離職員工在離職前應該與原公司協商好有關客戶的處理方式,并盡量避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以避免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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