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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45條的具體條文規定
人民法院對檢察機關不起訴的制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5條的規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個涉及到鑒定意見的證據形式的合法性問題,必須是雙簽,鑒定人簽名證明對于鑒定意見的真實性負責,鑒定機構蓋章證明鑒定人的身份是該機構人員,兩者缺一不可。
法律分析: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書認定的事實和定性具有法律效力,只不多最終的處理是免予刑事處罰。但不影響作黨紀政紀處理。
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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