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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據證明標準
法律分析:民事證據證明標準是高度蓋然性。民事訴訟的規律決定所依據的事實,除免證事實外,都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高度蓋然性(可能性)規則的理論源自了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只能是法律事實。
我國民事訴訟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必須達到以下的四項標準:據以定案的證據已查證屬實;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得出的結論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民事訴訟的證據證明標準: 據以定案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 案件事實必須有必要的證據來證明; 證據之間以及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必須得到合理的排除; 得出的結論必須是唯一的,排除其他可能性。
民事訴訟的證據證明標準:據以定案的證據已查證屬實;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得出的結論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民事證據三性原則
證據真實性,即證據所表達的事實或內容是真實的,不是臆想或虛構的。證據關聯性,是指證據與待證事實必須密切相關,具備證明待證事實的屬性。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證據的“三性”是指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是指一份證據本身形成過程是客觀真實的。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該證據符合證據的法定形式;該證據符合形式上的要件。
證據的“三性”,即:第一, 客觀真實性,這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的、不依賴于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第二, 證據的關聯性。第三, 證據的合法性。
一般情況下我國規定訴訟的舉證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2、舉證規則有哪些法律規定 《 刑事訴訟法 》 第五十一條 公訴 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3、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此規定的意思是: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要自己提出證據證明。
4、法律分析: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民事案件當庭提交的證據如何質證
1、在民事訴訟中法庭質證的方式有:逐件確認法;分段確認法;綜合判定法;通過判決書確認法等方式。質證就是對法就民事訴訟案件提供的證據進行檢驗和確定的過程,這對最終的判決結果有著直接的作用。
2、我國《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3、法律主觀:對到庭證人證言的質證要考察證人對案件事實是否有正確的感知、記錄、回憶能力;證人對同一事實的前后描述是否矛盾;證人證言的來源及合法性;證言的內容及要證明的問題;以及證言與其他證據的相互印證及其因果關系等。
4、比如說傳真。這個過程同樣應當慎重,同時有否證據可以反駁對方的這些證據。
5、民事訴訟中質證的要點三性:(一)真實性形式真實,即形成過程真實發生的客觀事實,不是虛假的、偽造的;如證據目錄寫明的證據是否為原件;若為復印件,原件在哪里,如果原件丟失,應當說明客觀原因。
民訴自認制度在哪個章節
《民訴法解釋》第九十二條規定了當事人自認制度:“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其中包括:默示自認規則;訴訟代理人的承認對當事人的效力;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自認無效的條件等情況的具體的細節的規定。
民事訴訟自認的法律規定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對自認制度沒有作明確的、詳細的正面規定。
該條明確規范了自認制度,已構建起我國自認制度的框架。由于學者認識個性的差異,同一概念也有不同的認識,關于自認也是如此。
考點:自認 講解: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8條第4款的規定,當事人在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且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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