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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勞動爭議答辯狀
導語:因為工傷產生了勞動爭議問題,可以依靠法律途徑解決。下面是我收集的工傷勞動爭議答辯狀范文,歡迎閱讀。
工傷勞動爭議答辯狀范文(一)
答辯人:東莞XX五金電器有限公司,住所:東莞市望牛墩鎮XX工業區,法定代表人:杜XX。
代理人:曾永前律師,廣東凡立律師事務所。
被答辯人:曾XX,湖北省公安縣斑竹垱鎮學堂街村13號,身份證號碼:42102219881107XXXX。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東莞市社會保障局對被答辯人作出工傷認定后應該書面通知答辯人,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被答辯人作出勞動能力鑒定后也應該書面通知答辯人。但是,直至今日,答辯人沒有收到東莞市社會保障局對被答辯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書》,也沒有收到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被答辯人作出的《鑒定書》。直到貴庭于2008年5月20日向答辯人送達與本案有關的仲裁文書時,才知道有關機關已經作出了《工傷認定書》和《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書》。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以及《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答辯人對于工傷認定不服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對于傷殘等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有權申請復查和重新鑒定。目前,答辯人正在依法對工傷認定申請行政復議,對傷殘等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申請復查和重新鑒定。
鑒于本案的以上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等相關規定,特請求貴庭不予受理、中止審理本案或者駁回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
答辯人:東莞XX五金電器有限公司
代理人:曾永前律師,廣東凡立律師事務所。
工傷勞動爭議答辯狀范文(二)
答辯人:XXXXXXXX有限公司
公司住址:XX市經濟開發區XXX路XXX號,電話: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擔任職務)
被答辯人:XXX,女,19XX年1月1日出生,漢族。
住址: XX省XX縣XX鄉XX村X組。
答辯請求
1、請求貴委駁回被答辯人提出的仲裁請求。
事實與理由
被答辯人XXX于1999年9月1日進入答辯人單位工作。雙方最近一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是2008年3月1日,期限為5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9日。
被答辯人于2009年3月18日,向其所在生產部門主管請假,期限為一個月,即2009年3月16日至2009年4月17日。請假期限到期后,被答辯人未到答辯人單位上班,或再辦理請假手續,一直到同年12月23日,被答辯人才再次出現在答辯人單位,聲稱自己患病回家治療。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出具相關的`治療和病休證明資料,被答辯人無法出具。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補齊相關治療和病休證明,被答辯人不但不去補齊相關證明,還到答辯人生產車間無理大肆吵鬧,已嚴重影響到了答辯人的正常生產,也造成了部分損失。
由于2009年3月19日起至2009年12月23日這段時間,答辯人四處找尋也沒有找到被答辯人,使被答辯人的工資無法支付。被答辯人于2009年12月23日來答辯人單位后,答辯人要求向被答辯人支付上述工資,也被被答辯人嚴詞拒絕。
被答辯人的社會保險,由答辯人一直繳納至今,并未中斷。并且答辯人至今為止,從未向被答辯人口頭通知,或者書面通知,或者暗示,要與被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勞動合同并未終止或解除,被答辯人的申訴事實純屬捏造,子虛烏有。請求貴委依法仲裁,予以駁回。
此致
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答辯狀
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答辯狀應該怎么寫?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答辯狀就在下面,請看:
答辯狀【1】
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答辯如下: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
1、王研明一審的訴訟請求是,要求解除與上訴人之間的勞動關系;要求賠償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所有的訴訟請求均屬于工傷保險待遇,所以,本案的案由是工傷保險待遇糾紛,而不是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上訴人稱,一審王研明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起訴,不符合事實。
上訴人的工隊長確實給過王研明10000元,但一審中上訴人并未陳述屬于上訴人支付給王研明的賠償款,也未要求法院在計算賠償數額時予以核減。
所以,不能認定工隊長給王研明的10000元,屬于上訴人支付給王研明的賠償款項。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超過一年期間,勞動行政部門不再進行工傷認定的行政程序。
但并未規定,超過一年期間未進行工傷認定的就不屬于工傷,更未規定,超過一年期間未進行工傷認定的,用人單位就可以免除對工作中受到傷害職工的賠償責任。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首先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上訴人為了逃避賠償責任或為了相關責任人的利益,怠于履行給王研明申請工傷認定,致使王妍明申請工傷認定時未被受理,對此,上訴人應承擔主要責任。
3、王研明是在上班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的原因受到傷害。
對此事實,有診斷證明書、工隊長、跟班隊長的證人證言及上訴人的答辯狀等證據予以證明。
同時,上訴人也未能提供王研明不屬于工傷的證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9條第二款的規定,王研明所受傷害屬于工傷,上訴人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賠償王研明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本案未超出訴訟時效
本案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并非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應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主張權利。
王研明受傷后,上訴人承擔了王研明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并且安排王研明回家療養。
2011年8月份,上訴人又安排王研明回公司上班,至2012年4月,王研明因所受傷害部位未能愈合,又回家療養,期間上訴人一直給王研明發放工資至2012年7月份。
2012年8月份,上訴人停發了王研明工資后,王研明即向臨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2012年9月份向古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所以,王研明未超過仲裁時效的規定。
四、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3條的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最長期限為60日。
逾期未作出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據此,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的'規定。
至于人民法院是否將有關情況通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屬于人民法院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之間的問題,不影響本案的受理。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答辯人:王研明
20**年1月6日
商業三者險賠付答辯狀【2】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 。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代理人: 職務:
案由:***因交通事故賠償一案提出訟訴。
現答辯如下:
答辯理由:20**年8月25日9時50分,***駕駛XXXXX號重型廂式貨車,與相向行駛的王忠懷駕駛的YYYYY號普通摩托車相撞,造成CCC受傷的交通事故,后經一審法院調解,我公司已按照條款在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內進行合理賠付。
據此,答辯人認為***的訟訴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在我公司投保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
該事故經X交警大隊X交認字(2010)第10133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應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王忠懷應負本次事故次要責任。
后該案經 民法院(2011)松民初字第291號民事調解,三方調解達成協議,由XXXXXXXXXX在交強險醫療費和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原告CCC損失120,000.00元,其中醫療費10,000.00,誤工費41.17元/天ⅹ120天=4,940.40
元,護理費49.43元/天ⅹ(44+9)天=2,619.79元,傷殘賠償金(八級15,849.00元ⅹ20年ⅹ30%=95,094.00元,十級95,094.00元ⅹ5%=4,754.70元,八級+十級=95,094.00+4,754.70元=99,848.7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0元(該項賠款是為了完成交強險限額內滿額賠付)。
二、***在我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該保險不同于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主要區別在于: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而在商業三者險中,保險公司根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應負的責任來確定賠償責任。
2.交強險保險責任范圍比商業三者險寬泛,在發生保險事故后,交強險不僅承擔被保險人有責任時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而且還承擔被保險人無責任時其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而商業三者險在被保險人無責任(或無過錯)的情況下,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3.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而且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商業三者險則不具有強制性,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條件下訂立保險合同。
4、交強險是為了保護交通事故相對人利益,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應首先由交強險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對相對人損失進行賠償。
對于超過交強險限額以外的部分再由肇事方依法承擔。
商業險保險它主要是在事故發生后減輕投保人的損失,其主要針對投保人進行理賠。
保險人出具的保險合同均為制式合同,投保人與保險人簽定保險合同,說明投保人熟知保險合同內容。
愿意購買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雙方將按照合同約定的事項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
根據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十四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的,保險按照《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
傷者王忠懷住院期間所付醫療費用34,027.80元,其中乙類藥品11,882.73元,丙類藥品13,458.08元,我公司根據醫療保險標準剔除乙類藥品的20%即11,882.73ⅹ20%=2,376.55元,丙類藥品13,458.08元,剩余18,193.17元,根據保險合同第二十一條計算辦法及第十六條商業險根據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之規定作出合理賠償。
賠款=(依合同約定核定的第三者損失金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分項賠償限額)ⅹ事故責任比例ⅹ(1-事故責任免 *** )ⅹ(1-絕對免 *** )之規定理算過程為
賠款=(18,193.17-10,000.00)ⅹ70.00%ⅹ(1-15.00%)ⅹ(1-0.00%)
=4,874.95元
不計免賠=860.28元
商業險賠款=賠款+不計免賠4,874.95+860.28=5,735.23元。
亦無不
當。
三、根據一審法院調解協議,由***賠償原告王忠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傷殘評定費、案件受理費22000余元。
對于此幾項費用我公司進行如下答辯:
醫療費:我公司已按照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十四條約定,對于合理醫療費用進行理算,并已積極賠付。
伙食補助賠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伙食補助費用不在賠償范圍內。
誤工費:根據(2011)松民初字第291號民事調解書三方當事人已就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達成調議。
***出于仁道主義精神,自愿另行賠償傷者誤工費,并在法院主持下達成協議,此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其效力并不能約束保險人,就此部分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顯然無法可依。
傷殘評定費、案件受理費:根據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第九條
第六款之規定“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
款,以及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檢驗費、鑒定費、評估費”。
之規定此兩項亦不在保險賠償范圍內。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我公司商業險賠付是正確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應予支持。
此致
XXX法院 答辯人:XXXXX公司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相關法律規定【3】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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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 范文_第1篇: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辯人:XXX 答辯人因XXX訴答辯人 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報酬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XXX于2004年5月26日進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為財務部會計,月薪人民幣貳仟玖佰壹拾元。2010年6月22日,XXX稱家中有事要求辭工并提交了辭工單,答辯人表示同意,但XXX隨后提出要答辯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答辯人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拒絕了XXX的補償要求,于是XXX以再考慮為由將辭工單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辭工單后,卻連續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2010年6月23 日到2010年6月28日)且不接聽公司的任何電話,為了嚴肅公司紀律,答辯人于2010年6月27日依據XXX與答辯人簽訂的《 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即 合同 雙方均應遵守《XXX集團規章制度》(即職工手冊)。《XXX集團職工手冊》第二章第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職工沒有請假,無故連續 曠工 3天、一月中累計曠工5天或一年中累計曠工7天,予以除名的規定,對XXX作出了除名處理。 在答辯人作出除名處理通知后,20**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進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卻既不同意交回辭工單,也不同意簽收除名處理通知和領取 工資 ,無奈我公司只能將其拒收、拒領情況及見 證人 見證的情況進行列明后對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XXX無故連續曠工5天,嚴重違反了我公司的規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規章制度的規定依法解除與他的勞動關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義務,因此 XXX要求我公司進行經濟補償的請求是沒有依據的。 我司于2010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確要求XXX盡快回公司結清工資,故我司并沒有拖欠其工資的故意,工資未能結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領,故 XXX要求我司支付 拖欠工資 的 經濟補償金 是沒有事實依據的。鑒于2010年3月8日,XXX曾以家中有事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幣肆仟元,故XXX應領取的工資中應扣除這肆仟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故XXX要求支付2004年5月到2009年5月的未休 年假 工資的請求是沒有依據的。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所列情況的,用人單位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我公司解除與XXX的勞動關系的原因是由于其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的情況,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 經濟賠償金 是沒有依據的 綜上所述,XXX的 申訴 請求是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的,懇請仲裁委依法駁回XXX的相關申訴請求。 此致 XXX市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 答辯人:XXX有限公司 二XXX年XXX月XXX日 答辯狀范文_第2篇: 答辯人:李xx,男,漢族,1985年6月14日出生,住**省**縣新場鎮上游村3組19號。 被答辯人: 長沙 xxxx有限公司,住所:長沙市雨花區xx路xx號xxx房。 法定代表人:xxx,男,總經理。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答辯人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長沙市雨花區 勞動仲裁 委員會做出的[2011]雨勞仲案字第182號仲裁裁決書事實清楚, 證據 充分,法庭應駁回被答辯人的 訴訟 請求。 根據仲裁裁決書第二頁最后一段認定的案件事實如下:“申請人(即本案被告)于2011年4月19日應聘到被申請人(即本案原告)處工作并擔任市場總監,工資為2000元每月,被申請人一直與其 簽訂勞動合同 ,也未與其繳納 社會保險 費,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為2011年7月10日,被申請人認為是2011年5月13日,并以2011年4-9月的工資表、2011年4-9月的考勤表予以證明,但以上證據均為打印件,沒有申請人的簽名,而且申請人也不予認可,因此本會對被申請人提交的以上證據不予認可,被申請人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觀點,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本會對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為2011年7月10日予以認可。”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實已經查清,即被答辯人在沒有與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又單方面解除與答辯人的勞動關系,依法理應支付答辯人 雙倍工資 以及經濟補償金。 二、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不足以簽訂勞動合同與事實不符,所提交的證據也缺乏證據證明力。 首先,從證據的來源看,被答辯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資表等證據均是由被答辯人單方面制作,連基本的真實性要素都不具備,不能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其次,被答辯人無法提供答辯人親筆簽名的工資發放表以及考勤簽到表,僅依據其單方面制作的考勤表和工資表來確定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只有21天的主張顯然不能讓人信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 舉證責任 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最后,被答辯人的證據在不被仲裁庭認可情況下,竟還懷疑勞動仲裁機構的專業素養,“認為仲裁庭完全沒有法律基本知識”,因此,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三、被答辯人訴稱認為答辯人申請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無法律依據,與事實不符。 根據仲裁裁決書認定的基本事實,以及綜合答辯人在仲裁機構提交的證據,答辯人在被答辯人公司工作時間為2011年4月19日至2011年7月10日,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此外,被答辯人因工作期間未依法為答辯人購買社會保險,答辯人將保留向 勞動監察 機構申請要求被答辯人補繳 社保 的權利。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無視《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既不積極履行仲裁裁決,也不從中汲取教訓依 法規 范公司管理制度,反而企圖否認事實,逃避法律義務,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xx 二XXX年XXX月XXX日 從以上兩篇 勞動爭議答辯書范文 的內容不難看出,答辯人即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個人,而無論是公司還是個人,他們的答辯內容無非是對 起訴書 中與自己相關的問題作出一個完整的闡述,從而為在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的活動中取得獲勝的機會,進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交通事故答辯狀
導語:因為交通事故被人起訴,可以通過答辯狀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下面是我收集的2017交通事故答辯狀范文,歡迎閱讀。
2017交通事故答辯狀范文(一)
答辯人:xxx,男,31歲,漢族,住房山區竇店鎮竇店村。
因原告劉占合、胡景芝、劉沛榮訴xxx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
一、 原告起訴的主體不適格
答辯人不應為被告。答辯人和司機張明不是雇傭關系。答辯人把自己的京G46361重型自卸貨車租賃給張明,并按月向張明收取租金。雇主洪維云雇用張明及其租賃的京G46361重型自卸貨車《見交通隊的詢問筆錄、(xxx7)朝明初字第1473號判決》,張明承諾自己對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養路費、保險等承擔全部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認定張明有任何責任,更沒有認定答辯人有任何責任。原告與死者劉淑華的身份關系、原告的近親屬及家庭成員關系都不能確定。
二、 原告的訴求沒有事實
本案的事實是06年6月18日10時25分,司機張明駕駛租賃xxx的京G46361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行駛到北京市朝陽區東壩路350東站處時,發現租賃的該車右側中輪外輪輪胎無氣,在沿路找汽車修理廠時,看見附近有一軍靚汽配,于是就把該車開到軍靚汽配門臉房前,停車熄火,等待軍靚汽配的維修工人給貨車檢修(見勘查筆錄)。由于軍靚汽配的修理場地建設不符合要求,場地內有暗溝(見平面圖照片、勘查筆錄)。因暗溝上的水泥板斷裂塌陷,貨車側翻,把兩名維修工掩埋,貨車及軍靚汽配門臉房損壞,兩名維修工不治身亡。此一事故屬意外事故,司機張明和兩名死者都無責任(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發生后,答辯人對死者非常同情,并進行積極救治,對死者家屬進行積極撫慰,正在通過保險公司積極為死者賠償,并因此受到很大的經濟損失。而作為軍靚汽配的所有人肖啟來,卻不為死去的兩名員工申報工傷,不作工傷賠償,也沒有對貨車側翻造成的損壞進行賠償。
原告及死者都是農村戶口,原告一位75歲,一位73歲,一位18歲,且沒有失去勞動能力,不需要死者撫養。答辯人更無必要支付其撫養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國家一般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以實際需要計算。死亡賠償金就為精神撫慰金。
三、 原告的訴求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68條:(三)無法確定各方當事人有過錯或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第72條: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但有證據證明行人違反交通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義務并已經采取了適當的避免交通事故的處置措施,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額度承擔責任之規定,答辯人和張明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28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農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4886元/年)的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到18歲;被扶養人無生活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第29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7860元/年),按二十年計算。”;第23條、第22條: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實際需要,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補助標準確定。誤工費以醫院的證明和單位的證明計算。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9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之規定,精神撫慰金就包含在死亡賠償金之中。
綜上所述,請求貴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朝陽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代理人:李浩
2017交通事故答辯狀范文(二)
答辯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系方式。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系方式。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針對原告的起訴書提出不同的意見):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答辯人的責任認定有誤。
1、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xxx1年5月8日晚,答辯人于XX路段騎著一輛摩托車由西向東正常行駛。突然,被答辯人在XX路段的十字路口出現。答辯人見狀立即剎車,可是由于當時被答辯人離摩托車的距離比較近,仍沒能阻止摩托車撞上被答辯人。當時,答辯人行駛至十字路口時,明明人行道上是紅燈,可是被答辯人不遵守交通規則,才導致該場事故的發生。
2、責任認定有誤
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答辯人對本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而被答辯人負次要責任。該責任認定明顯有誤。答辯人是屬于正常在道路上行駛,而被答辯人闖紅燈,違法交通規則,所以,被答辯人應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原告主張的部分交通事故賠償項目計算標準缺乏法律依據。
1、醫藥費,原告主張8500元,現今答辯人醫院開具的醫藥收據是6500元,對于其余的xxx0元醫藥費,原告不能提供有用證據證明,所以答辯人只認可6500元醫藥費。
2、護理費,原告主張1456元,答辯人對護理期限沒有異議,護理費標準過高,應以30元一天計算。即護理費應為1080元。
3、殘疾賠償金,原告主張17560元,本答辯人對原告所作的法醫學鑒定書沒有異議,但原告至今未給付答辯人其身份證及戶口簿的復印件,使得答辯人現在無法確定其是城鎮人口還是農村人口;另一方面,原告提供了原告的租賃合同和財產合伙租賃協議,以及出租人、合伙人的證人證言,兩人與原告存在利害關系,故答辯人認為上述合同和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為了維護法律的公正、公平,希望法院能夠給出公正裁決。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X月X日
用人單位工傷答辯狀
工傷民事訴訟答辯狀范文【1】
民 事 答 辯狀(1)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因 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此致
x x x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份。
答辯人:
年 月 日
寫作要點
1.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內容:就案件事實部分進行答辯;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
2.提出答辯主張,即對原告起訴狀或上訴人上訴狀中的請求是完全不接受,還是部分不接受,對本案的處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張,請求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組成
民事答辯狀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民事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寫明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如答辯人系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應在其項后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及其與答辯人的關系;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如答辯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應在其項后寫明代理律師的姓名及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3.答辯緣由。寫明答辯人因××一案進行答辯。
正文
1答辯的理由。應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進行反駁與辯解。被上訴人的答辯主要從實體方面針對上訴人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請求事項進行答辯,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從而否定其理由和訴訟請求。
一審被告的答辯還可以從程序方面進行答辯,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當的原告,或原告起訴的案件不屬于受訴法院管轄,或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說明原告無權起訴或起訴不合法,從而否定案件。
無論一審被告,還是二審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理由,要實事求是,要有證據。
2答辯請求。答辯請求是答辯人在闡明答辯理由的基礎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的請求。一審民事答辯狀中的答辯請求主要有:
①要求人民法院駁回起訴,不予受理;
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請求事項的全部或一部分;
③提出新的主張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
④提出反訴請求。如果民事答辯狀中的請求事項為兩項以上,在寫請求事項時應逐項寫明。對上訴狀的答辯請求應為支持原判決或原裁定,反駁上訴人的要求。
3證據。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寫明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或證據線索。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答辯人簽名。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加蓋單位公章。
3.答辯時間。
4.附項主要應當寫明答辯狀副本份數和有關證據情況
工傷待遇答辯狀【2】
答辯人:A,男,漢族,194X年1X月1X日生,系死者E之父
答辯人:B,女,漢族,195X年1X月2X日生,系死者E之母
答辯人:C,女,漢族,198X年X月1X日出生,系死者E之妻
答辯人:D,男,漢族,200X年X月X日出生,系死者E之子
因上訴人(一審原告)F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201X)深羅法民X(勞)初字第194X號民事判書,提出上訴,答辯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E系上訴人員工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首先,E系上訴人員工,有國家機關依職權制定的公文書證作證。
答辯人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了充分的證據證明E系上訴人員工,因此,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的深勞社認字(市)[200X]第41235400X號《深圳市工傷認定書》,認定E的死亡屬工傷,單位為上訴人。
上訴人對該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深圳市人民 *** 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的深府復決[201X]3X號《深圳市人民 *** 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
2010年3月2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作出(201X)深福法立裁字第1X號行政裁定書,因上訴人超過法定期限提起訴訟,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上述《行政裁定書》于2010年3月20日生效。因此,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在沒有被依法撤銷前,應作為認定E系上訴人員工的證據予以采納。
其次,E系上訴人員工,與上訴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E于2008年9月底入職上訴人處,入職長途客車駕駛員,月工資為8000元,原告以現金形式于當月發放上月的工資,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E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的車子歸上訴人公司管理,E接受過公司的上崗培訓,持有上崗證。
二、E駕車行為系履行工作的行為,上訴人應承擔其工傷待遇;其是否具有上訴人認可的駕駛員資格以及事故責任的認定,不是排除享受工傷待遇的法定事由,與本案沒有關聯。
首先,E此次駕車行為系工作行為,上訴人應承擔其工傷待遇。
E作為上訴人的員工,其駕駛車輛從事運輸的行為系執行工作任務的行為,并且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已經對E駕車發生的事故傷害行為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因此上訴人應當承擔其工傷待遇。
其次,違法上訴人公司規定以及在交通事故中承擔的責任,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是排除工傷認定的法定事由,也不是排除其享受工傷待遇的法定事由。
因此,上訴人提出的'E違反上訴人公司規定以及東莞市第x人民法院(200x)東x法民x初字第83x號判決書關于事故責任的認定與本案無關。
E駕駛公司車輛因工作原因發生的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因上訴人未為其購買社會保險,其應享受的工傷待遇應由公司承擔。
三、一審法院參照深圳市2008年分工種工資指導價位酌定E工資符合法律的規定。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如實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工資支付臺賬應當至少保存二年。”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的規定,上訴人對E的工資情況負有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具體到本案,雙方均不能舉證證明E的實際工資標準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參照深圳市2008年分工種工資指導價位中大巴駕駛員的月工資中位數,酌定E的工資符合法律的規定。
四、關于喪葬費和被撫養生活費問題,答辯人可以請求雙重賠償。
上訴人提出的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x)年東中法民x終字第358x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判決中銀保險公司賠償答辯人喪葬費和被撫養人生活費。但是,商業保險賠償是基于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工傷賠償則是基于勞動者與公司的勞動關系,民事賠償與工傷賠償二者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兩者不具有兼容性,答辯人可以請求雙重賠償的。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基礎,也不合法,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深圳市x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A B C D
二零一x年x月x日
勞動仲裁答辯狀(工傷保險待遇)【3】
答辯人:惠州市XX紙品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淡水鎮XX路36號。法定代表人:0752-XXXXXXX。
被答辯人:李XX,男,1980年XX月20日出生,住址XX省XX縣XX鄉XX村XX組6號,身份證號5227XXXXXXXXX。
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勞動仲裁一案,根據其仲裁請求順序,答辯如下:
1、經濟補償金系其為一次性獲得工傷待遇而解除勞動關系,不來公司上班,公司歡迎其再來公司上班,并對其崗位作適當調整。所以,答辯人不應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367*12=30771元有誤。應為2048.67*12=24,584.04元。
3、一次性就業補助金2367*25=59175元有誤。應為2048.67*25=51,216.75元。
4、一次性醫療補助金2367*6=14202元有誤。應為2048.67*6=12,292.02元。
5、住院伙食費35*136=4760元有誤。已在發工資每月付伙食費每月付330元330*12=3960元,另外累計支付其伙食、營養費5611元,故不應再支付。
6、護理費2977/30*136=13496元有誤。醫院診斷證明書、出院記錄、鑒定意見書均未有“護理(陪護)”內容,故該項不應支持。實際上,被答辯人也出了部分款項:其妻護理費2000*3=6000元,醫院請護工5850元,合計已付11850元。
7、勞動能力鑒定費350元。有異議。該款是被答辯人為提高傷殘等級而申請重新鑒定,結果是維持,故該費用應由被答辯人承擔。
8、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2367-1930)*12=5244元有誤。答辯人已足額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資。
以上經濟補償金0+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4,584.04+就業補助金51,216.75元+醫療補助金12,292.02元+住院伙食費0+護理費0+鑒定費0元+工資差額0元=88092.81元。減去公司先行賠付其23,510元,再支付被答辯人64,582.81元即可。
最后需要說明的是,工傷事情發生后,被答辯人積極支付醫療費用,甚至被答辯人出院后的康復物理治療費、車費均也由答辯人全部已支付。被答辯人對受傷事情發生也感到心痛,但隨著外部經濟環境的日益下行,公司的經營也十分困難,希望仲裁委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決。
此致
惠州市惠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惠州市XX紙品有限公司
2014年9月27
關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不認工傷公司答辯狀怎么寫
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之后,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被認定為工傷,勞動者會獲得?相應的工傷賠償,用人單位也應承擔勞動者停職留薪期間的待遇。有些用人單位在工傷認定書下來之后會對結果表示不滿,因而申請對工傷認定進行行政復議,此時當事人可以對該行政復議進行答辯。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不服工傷認定答辯狀是怎樣的。工傷認定行政復議答辯狀答辯人(第三人):鄭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XXX鎮XX村,公民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福建省XXX有限公司因不服莆田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莆人社工認[2012]第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已向貴處申請行政復議;因該具體行政行為與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莆田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莆人社工認[2012]第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答辯人鄭某某2012年12月26日所受傷害性質為工傷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當予以維持。首先,答辯人系申請人聘請的架線工,自2011年3月開始上班。2012年12月26日上午,答辯人受該公司駐仙游項目部指派與李某某、馬某等該組成員一起前往242縣道仙度路書峰口往大濟鎮方向約300米處進行電信光纜施工架線,約上午8點50分許,答辯人鄭某某在操作滑板(通信專用滑車工具)在離地面約4-5米高的鋼絲索上滑行搭設電信光纜過程中,不慎跌落地面,導致答辯人受傷。因此答辯人是在上班時間內進行工作而導致的受傷,是履行職務過程中受傷,莆田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認定答辯人2012年12月26日受傷為工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其次,答辯人在受傷之后被送至仙游縣人民醫院治療,后又轉院至莆田市九五醫院治療,申請人仙游項目部經理都是知情的,且也都有到醫院進行探望和協調。莆田市九五醫院的入院記錄、出院小結、疾病診斷證明書上都記錄答辯人受傷是由于入院前4小時余不慎從高約4米的腳架上墜落致傷。上述事實可以印證答辯人是由于進行架線工作時而導致受傷。再次,在答辯人受傷后,答辯人親屬也多次與申請人仙游項目部負責人多次進行協調,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申請人仙游項目部負責人等人也認定答辯人是在進行工作時受傷,認定為工傷沒有疑問。綜上,答辯人系申請人員工,在上班時間內進行架線工作時受傷,是在履行職務時因公受傷,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依法認定為工傷。申請人顛倒黑白,否認上述事實,是為了拖延時間推卸責任,是惡意的行為,沒有一點社會責任心。答辯人請求貴單位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維護處于弱勢地位的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此致莆田市 *** 法制辦
關于不屬工傷答辯狀范文和工傷認定答辯書范文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