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為大家分享調薪離職補償標準的一些知識點,和老板少發工資自己主動辭職有經濟補償嗎?為什么?的問題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話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決您的問題,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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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員工走人,員工能拿到什么補償?
感謝邀請回答!
如題:餐飲合同辭職,滿一個月后是不是有什么規定?公司提前叫我走人,有什么可以補償?職場上,在勞動合同期內,員工提出辭職,正常滿一個月后,離職是正常程序,沒有任何補償的,如果還未到離職日期,公司提前讓您走人,是可以協商申請一部分補償的。自我介紹下,我是一名私營企業公司高層管理者,現在深圳任職總監,企業負責人,質量體系管理者代表,國家注冊高級企業培訓師,擅長情感類溝通咨詢,在企業積累了20多年的職場綜合管理經驗,在這和大家一起探討下題主所提問題
首先,我個人分析,題主的問題問得不是很清楚明了,到底是指您在公司工作了較長時間或很多年后,提出辭職一個月后,公司讓您提前走人,還是您在公司工作剛滿一個月就提出辭職,然后公司提前讓您走人?
在此普及下《勞動法》的相關基本知識:
1,員工辭職是根據員工本人意愿決定的,按照法律規定提前通知單位即可。2,對提前通知的時間有所規定,但是并沒有對員工何時提出辭職有規定,也就是說員工可以隨時提取辭職,在達到法定規定時間之后可辦理離職手續。3,員工辭職,正式員工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的員工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即可,到期直接辦理離職手續,并且要求單位結清工資即可。并不需要什么理由。4,如果單位拒絕支付工資,那么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 *** 。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依據題主所提示情況,分為以下兩種:1,如果您是工作多年,然后正常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公司提出讓您提前走人,因為沒到離職日期,是可以申請經濟補償金的,具體多少,依據您的工作年限,參照上面的信息計算相應的金額;
2,如果您是在一個月的內,且在試用期提出辭職,而未到離職日期前,公司提前讓您走人,你也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的。
3,如果公司拒絕支付相應經濟補償金,您也可以通過法律仲裁的方式,走法律程序去執行。
綜上所述:做為職場中的每個勞動者在您工作之余,都應該好好學習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條例》《未成年人保護法》《女職工和婦女權益保護法》等,在必要的時候學會運用這些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益。以上,希望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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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主動離職能否要求單位補償?
主動辭職,完全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
但這里需要有兩個前提條件:
第一,主動離職的原因并非是個人原因,而是公司的原因,比如,不為員工繳納社保、拖欠工資、不經過員工同意隨意調任崗位等等,總之是公司的違法行為導致你忍受不了要離職的。
第二,員工要給公司發放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這里一定要注意的是,不是寫辭職報告,主動些下辭職報告的話,很可能就難要補償金了,在通知書里要明確是因為公司的什么原因,導致你必須與公司之間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在做到這兩點之后,就可以跟公司之間進行談判協商經濟補償金的事情了。
一般來說,如果公司的態度良好,就與公司之間友好協商,公司愿意賠付一點就接受一點,公司如果實在是一毛不拔的情況下,再去走勞動仲裁流程,雖然說走勞動仲裁對于員工來說是比較容易的事情,但是走到這一步耗時間耗精力,個人可能根本沒有那么多的時間和精力與公司之間耗。
第二,對于個人來說,從公司離職后大部分都要重新就業,有勞動仲裁實踐在身,自己就沒有那么多精力兼顧,而且有些公司也會在意這些經歷,認為你可能不夠友好。
最后,如果真走到勞動仲裁流程之后,勞動仲裁在判決之前,也都是建議單位和員工之間協商解決的,這樣幾方都省事,勞動仲裁相當于一個中介,要求公司和勞動者之間互相讓一點,最后把案子給結了。
所以與其繞一大圈子,最后還是調解,倒不如一開始就與公司好好協商調解,能達到自己的目的就好了,我們做事,還是要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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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說起:
如果你是主動離職的,公司也無權扣押你的工資,同時還請要看你當時簽的的勞動合同,你的主動離職是不是在合同中明確說明提前多少天提出離職,就算是沒有按照合同要求就提出離職,那公司也無權扣押工資,一是和公司部門領導商量,找出一個解決辦法或達成雙方接受的協議;二是,直接勞動仲裁,這個也是很方面的。
如果你是被迫離職(遭到解雇),那么原公司不僅要發放你工資還要對你進行N+1賠償,如果和公司商量無果的話,直接勞務仲裁;同時看下你的五險一金是不是按照工資交付的,如果不是勞動仲裁,要求補交五險一金并要求賠償。
每個人要學會保護自己權益,不要受了黑心商人的當。
老板少發工資自己主動辭職有經濟補償嗎?為什么?
這個可以有。但是過程和普通的辭職有些不一樣,不叫主動辭職,叫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如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你手寫一張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給到公司。
記住三點:①一定要給到公司;②可以直接交到公司,也可以通過EMS送達,除了EMS,其他快遞都不行。③一定在通知書中聲明公司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大致的內容如下:
被迫離職通知書
某某公司:
本人某某于某年某月起任職于公司某崗位,因公司未足額支付本人勞動報酬,現本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即日起與貴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落款:某某
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你可以獲得的權益首先,你可以主張公司補足你工資的差額,其次,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而很多人會問,第三十八條是什么?答案是:勞動者當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為:補償年限*工資標準
補償年限: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工資標準: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何 ***如何 *** ,那是個漫長的過程,需要收集證據,然后到勞動仲裁部門去 *** ,因此,我建議先與公司友好協商,協商不成再去勞動部門。
1、友好協商
找到你的直接領導或者你們的人力資源部,把你的疑問和訴求向公司反饋,問問為什么少給你發工資了,是扣發的是基本工資還是績效工資?扣發的依據是什么?再提出你的訴求,要求補齊工資,否正將走法律程序。
如果公司的所有操作都是合法合規的,估計公司不會睬你,如果公司的操作有違法之處,公司一般會選擇跟你協商解決,你只要達到你的預期結果即可,當然這份工作大概率是丟掉了。
2、勞動仲裁
如果公司本身有違法之處,但還是拒絕和你協商的,那么你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你需要準備一堆材料,譬如約定工資的文件如勞動合同、工資流水等,以此證明公司少付你工資,然后就是進入漫長的 *** 之路。
因此,我建議你先和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再去勞動保障部門去 *** 。你要計算你的時間成本。
自己辭職有補償嗎?
勞動者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時候,確實處于弱勢群體地位,很多時候自己對法律法規知識一無所知。因此,經常會不知不覺的“入坑”。今天給大家說一下關于職工獲得補償的問題。
什么是補償?我們推動依法治國,凡事要有法可依。因此我們所說的“補償”指的是《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過去曾經叫做“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的標準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工作時間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工作時間不足半年的,發放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的標準是按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尤其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年終獎、加班費、職工本人繳納的社保、公積金個人部分等待遇,都屬于工資總額的內容。因此,月工資往往比我們每個月的到手工資高的多。
經濟補償可以享受的條件經濟補償一般來說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給付的。主要情況有:
①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勞動者無過失解除勞動合同;
③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規定(以經濟性裁員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④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用人單位提高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
⑤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4項、第5項(單位破產、解散等)規定實施勞動合同終止的情況。
除了上述情況以外,勞動合同法第46條還強調了一種特殊情況可以得到經濟補償,就是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這種情況就是大家想了解的,職工主動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38條主要規定了這樣幾項情形:
第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沒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當然不能進行勞動。這種情況下,把勞動者的人身安危置之不理,勞動合同也就沒有履行下去的必要了。
第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是以勞動工資報酬為生活主要來源的,沒有生活主要來源,還想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肯定不可能。
第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是勞動法、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要求的用人單位必須給職工繳納的,屬于法律規定的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必須要接受法律的懲罰。
第四,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地位是相等的,侵害一方的權益肯定不可以。一般來講,用人單位規定了遲到早退罰款,而且真正罰款侵害勞動者權益了,這就是屬于違法的了。
第五,違反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這種情況主要是欺詐、趁人之危簽訂勞動合同,這種勞動合同當然應該解除。
第六,其他情況。
另外,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②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兩種情況是相當惡劣的,一不小心會出人命的,所以勞動者可以甩手不干,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一般來說,我們可以理解為用人單位有侵害職工權益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可以索要經濟補償金。除了經濟補償金以外,只要符合條件勞動者仍然可以享受失業金待遇。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還是非常切合實際的,根據實際情況定了很多人性化的規定,大家最好要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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