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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原告舉證
法律主觀:(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 訴訟 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 舉證責任 的事項。
民事訴訟中的舉證期限確定的原則如下:原告舉證期限:原告通常需要在一定的時間內提交證據支持其主張。這個期限可以在民事訴訟法、法院規則或法院的指示中明確規定。
法律主觀:民事訴訟一般實行舉證的原則有:,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推定過錯責任原則。,過錯原則。,公平原則。,民事舉證期限規定如下:民事舉證期限是指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后,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民事主張和民事案件審理情況,規定的當事人應當提供相應證據的一段時間。
一.民事訴訟法舉證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推定過錯責任原則。過錯原則。公平原則。
如果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主張,就應當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是正確的,原告的主張是錯誤的,這種情況下,就是被告舉證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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