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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指定管轄的規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管轄的原則主要包括級別管轄、地區管轄、指定管轄和專門管轄等。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刑訴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公安機關的指定管轄,但是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有詳細規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對象為管轄不明確、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案件,需要報批上層公安機關,并且將決定書抄送同級法院檢察院。
法律主觀:法律規定,刑事案件有公安機關進行偵查,檢察院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的犯罪有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產生指定管轄的情況有:管轄區域的界限不明或行政區劃發生變動于事實或法律原因,使原管轄權法院不能受理,或審理某一特定案件將發生重大障礙管轄權的法律規定產生不同理解。
刑訴法解釋213條的規定
1、法律分析: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本條法條說的是自訴案件中,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刑事訴訟法中反訴的規定。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2、《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條文注釋:本條是關于自訴案件中反訴的規定。反訴,是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關聯的罪行,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自訴人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法176條規定第一款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是有關于移送起訴的規定。內容為檢察院在審查案件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起訴決定,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需要將相關材料移送給法院。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本條規定的就是公訴機關應當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規則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主觀:最高檢刑事訴訟法規則的具體內容如下: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設置內部機構,在刑事訴訟中實行案件受理、立案偵查、偵查監督、公訴、控告、申訴、監所檢察等業務分工,各司其職,互相制約,保證辦案質量。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必須由法律作出明確規定,那些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應當遵循的政治或理論原則,只要沒有由《刑事訴訟法》作出明確規定,就不屬于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刑法的三大原則為:罪行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罪行相適應原則。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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