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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如何理解和適用問題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年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14條第6項就上下班途中工傷,不僅有“放寬”,更有“收緊”。“放寬”主要體現在交通工具范圍擴大。 “收緊”主要體現在責任劃分上。
解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該認定為工傷。
工傷認定第十四條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就是在上班時間,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活動,受到傷害的,認定為工傷。雖然說在我國工傷認定是由社保局來具體執行的。
3、二: 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發生工傷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4、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5、工傷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傷保險條例中上下班時間如何界定?
1、法律主觀:工傷認定 上下班的時間范圍是這樣規定的:上班前,從事與工作相關的準備性工作時受傷的,屬于工作。其他上班前的時間,都不屬于 工傷 ,不論時間長短。
2、上下班時間段的解釋為上下班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除因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 *** 的;自殘或者自殺的認為是工傷。新的《工傷保險條例》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的范圍,并且縮小了不可認定為工傷的范圍。
3、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是工傷概念的最基本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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