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鐵們好,相信很多人對離職補償標準都不是特別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來為大家分享下關于離職補償標準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021標準的問題知識,還望可以幫助大家,解決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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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離職,公司會賠償嗎
首先說結論:公司不會賠償。
理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員工主動離職,是不會獲得離職補償的。員工如果屬于被動離職,例如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裁員等等,才有機會獲得離職補償。
事業單位試用期離職補償標準
離職是沒有補償費用的。
離職意思就是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一種方式,這種是員工個人情況的,就沒有補償金的說法,直接走程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就可以了。
只有因為單位解散或者破產重組的原因導致的失業,單位才會有補償金,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武鋼下崗補償標準
有補償的,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按一年工作工齡補償一個月工資,以一年12個月為限,22年工齡可以補償到12個月的工資
領導讓我自己辭職才能給離職補償金,會不會是個圈套
我處理過很多這種事,按照以下九個步驟處理,任何圈套都沒用:
一、不要聽信你領導的一人之言,要主動向人力資源部求證;
二、要和人力資源部簽訂《離職補償協議》才能自己寫辭職申請書辭職;
三、和人力資源部簽訂的《離職補償協議》一定要蓋公司的公章或人力資源部印章,不能個人簽字;
四、一定要在《離職補償協議》里面注明四點:
1、注明雙方協商離職,或注明由你在離職申請書上寫個人原因離職;
2、注明雙方協商的補償金額;
3、注明你的指定離職交接人、交接內容(不用太詳細,交接內容必須確保你要能完成交接,要不然會造成你違約,拿不到補償金)
4、注明公司要在你辦完離職交接后給你一份《離職證明》(預防領導報復拖著不給)
五、《離職補償協議》內要注明和你沒有發放的工資,于3個工作日內一起發放,最長不超過一周;
六、簽訂《離職補償協議》一式兩份,自己拿一份后才按協議寫離職申請書;
七、離職申請書寫:“協商離職”或“個人原因離職”,和《離職補充協議》保持一致;
八、和指定交接人交接,一定要指定交接人在書面交接清單上簽字,一式兩份,自己留一份;
九、等著工資和補償金到賬就可以了。
下面我針對一些重點做一下說明為什么不能聽領導的?因為在絕大多數公司,人力資源部可能在部門正常用人方面沒有什么權利,但在確定離職人員給不給補償金、應該給多少、怎么給這三方面是有絕對的權威的,因為涉及到賠償金,涉及到錢了,老板就不會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所謂疑人不用、用人不疑,大多數情況下,老板既然任命了某人當領導,一般都會尊重他做事和用人的風格,包括部門里面的人是不是要被辭退,但是涉及到補償金就不一樣了,因為補償金對于老板而言就是凈利潤,正常離職情況下,一分錢補償金都不用給。
既然要給補償金老板就一定會明確要求人力資源部接管此事,并且給出明確意見,再匯報給老板審批后,由人力資源部跟進此事處理完成,所以:
記住,你的直接領導是肯定不能自己做主是不是給你補償金的
為什么和人力資源部簽訂的《離職補償協議》要蓋公章或人力資源部印章公章代表公司、人力資源部印章代表人力資源部,嚴格意義來說,只有公司的公章才是在公安局備案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章,人力資源部的印章也不具備法律效力。
如果是個人簽字,除非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簽字,否則公司可以直接不認。
為什么《離職補償協議》要約定離職原因因為這是你寫離職申請書的依據,這樣你就是基于《離職補償協議》的約定寫離職申請書,不是你自己主動辭職
為什么要注明指定交接人并在交接清單上簽字《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所以交接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一定要公司指定交接人,不能以公司不指定交接人就意氣用事不交接,并且一定要交接人在一式兩份的《交接清單》上簽字,這個交接清單只要有日期、項目、內容、文件名稱等內容就可以了。
交接的時候要和氣,不要為難交接人,不要讓交接人覺得好像要承擔多大的責任似的,和和氣氣,認認真真交接,不要套路交接人,這點很重要。
為什么要注明3個工作日內或最長一個星期支付離職工資和補償金1、時間就是成本,尤其是出門在外工作,只要一動就是成本,所以要約定清楚,越早把這個事解決越好,省的后面再花時間處理,增加額外成本。
2、避免夜長夢多,世事時刻都在變化,尤其是對自己不可控的事,一定要快,不然時間一久事情可能就不是你想的樣子了,就算你有協議,如果真走起流程來仲裁、起訴什么的,也得3-6個月。
我寫這些的初衷一不是鼓勵員工向公司要補償金;二是希望有的公司老板或領導不要任性,因為任性帶來的是成本和失去人心。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人人有責,打造幸福企業、人人有福。如果覺得我的分享對你有幫助,請關注、轉發、評論或點贊,謝謝支持。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021標準
一、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
二、1-6級傷殘津貼(按月享受)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說明:
1)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三、5-10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上述兩金標準,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統一標準,具體標準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可以在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閱。
四、停工留薪期工資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注:實踐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五、停工留薪期護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如果單位未安排護理,則由單位支付護理費。
六、評殘后的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資×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30%。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 ***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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