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鐵們好,相信很多人對經濟補償金加班費標準都不是特別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來為大家分享下關于經濟補償金加班費標準以及經濟補償金計算時需要包含加班費嗎?的問題知識,還望可以幫助大家,解決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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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欠薪賠償標準及補償規定?
那要看員工是否還會繼續工作下去。
如果員工還要在單位繼續工作,那就只能要求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欠多少就支付多少,不需要賠償。
如果員工不愿在單位繼續工作下去,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以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同時要求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沒有其他賠償。
2021年北京市裁員賠償標準?
根據2019年8月16日發布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按照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經濟補償封頂基數的通告》規定,將北京市統計部門發布的北京市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作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由當地 *** 公布的全市職工平均工資來計算經濟補償的封頂基數。因此,2021年7月之后北京市的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的封頂基數時,應當執行2020年北京市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151360元,即月平均工資封頂基數為151360/12*3=37840元。
經濟補償金計算時需要包含加班費嗎?
一般來說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時候不包括加班費。
雖然《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有關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沒有明確說加班費是否應該納入經濟補償金,但從各地的司法實踐來看,大多在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時候都會剔除加班費。
原因很簡單,法律制定者認為經濟補償金是一種補償性質的費用,它應當以員工正常勞動時間為準進行補償,也就是按照5天8小時的工作時間來計算經濟補償金。而加班費是員工額外提供勞動所獲得的額外勞動報酬,它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正常勞動時間內的勞動報酬。所以在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時候要剔除加班費。
以上海為例,上海就明確規定加班費不計入經濟補償金當中。當年就有員工因為經濟補償金沒有計算加班費投訴公司,最后被法院駁回的例子。
至于具體怎么算經濟補償金,我舉一個例子,這樣方便你理解。
假設老王月薪7000元,其中固定部分的工資為5000元,2000元為每個月的固定加班工資。老王在公司干了一年零三個月,由于老王做事效率低、問題比較多,最后公司跟老王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支付老王1.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而結束合約。
那么,老王的經濟補償金基數怎么算了,就是剔除加班工資2000元,只取剩下的固定5000元作為基數進行計算。用1.5×5000就得到了經濟補償金,就是這么計算的。
好了,現在我基本上解釋完了,你可以按照你們公司實際的情況對照進行測算了。希望能夠對你解惑。
簽了勞務合同,拿不了工資,可以主張經濟賠償嗎?
首先,經濟補償金是勞動關系里的特有概念。如雙方簽訂的是勞務合同,且確實存在的是勞務或雇傭關系,則無法主張經濟補償金。對于拖欠的工錢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主張對方支付。
其次,即使簽訂的是勞務合同,但是雙方實際上構成了勞動關系,此時可以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主張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
所以,您需要先搞清楚您與單位之間究竟是勞動合同關系還是勞務合同關系。
關于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用工主體不同。勞動關系中用工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但勞務關系中的用工主體范圍則更為廣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主體雙方之間的隸屬性不同。勞動關系中,主體雙方具有隸屬性,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成員,需要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單位領導的安排。但早勞務關系中,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不具有身份上的依附性。
三、國家干預性程度不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除由勞動合同約定以外,勞動法還強制性的做出了規定,例如工作時間、辭退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強制性的繳納社會保險等等。然而勞務關系的雙方主要根據雙方的協商簽訂合同,充分的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
四、法律救濟途徑不同。勞動關系產生的勞動爭議適用和解、調解、先仲裁后訴訟的處理機制,勞務關系產生的糾紛為一般普通民事糾紛,適用普通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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