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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職務侵占270萬,會判多久,想辦法把錢還了能少判多久
- 2、法律規定刑事案件怎樣量刑?
-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量刑指導意見的意見是
- 4、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 5、山東省高院關于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的實施細則
- 6、醉駕不再一律入刑?真相來了
職務侵占270萬,會判多久,想辦法把錢還了能少判多久
職務侵占270萬,屬于數額巨大。起刑點是五年或六年,主動退贓可酌情從輕。
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
1、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0次會議、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0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一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 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 *** 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第一條:“貪污或者 *** 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第二條:“貪污或者 *** 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現行最新司法解釋關于職務侵占罪的量刑標準為六萬元以上(數額較大)、一百萬元以上(數額巨大)。
法律規定刑事案件怎樣量刑?
刑事案件怎樣量刑? 第一步:確定量刑起點;第二步:確定基準刑;第三步:確定宣告刑。 而這三大步又可分為幾個小步驟,具體為: 第1步、確定相應的法定刑幅度。 第2步、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第3步、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確定基準刑(基準刑只能大于或等于量刑起點,不能小于量刑起點)。 第4步、用 犯罪未遂 、中止、 防衛過當 、避險過當、 從犯 、脅從犯、未成年犯、又聾又啞的人犯罪等體現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責任大小的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得到一個量刑結果。(這屬于第一個層面上的量刑情節,共12種量刑情節,如果沒有這12中情節中的任何一種,就不用進行這一步驟)。 第5步、用 自首 、 立功 、積極賠償等犯罪事實以外的量刑情節進行調節,得到擬宣告刑(這屬于第二個層面上的量刑情節)。 第6步、根據擬宣告刑依法確定宣告刑 注:第1層面量刑情節共有12中,分別是, 未成年人犯罪 、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犯罪、盲人犯罪、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未遂、犯罪預備、 犯罪中止 、從犯、脅從犯、教唆犯。 第2層面量刑情節主要有,自首、量刑指導意見規定的坦白、當庭自愿認罪、退贓退賠、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 累犯 、前科劣跡、對弱勢人員犯罪、在災害和突發事件期間犯罪、被害人過錯。 在量刑指導原則方面,《量刑指導意見》根據 刑法 和實踐經驗規定了量刑的四項指導原則: (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三)、寬嚴相濟原則; (四)、量刑均衡原則。 一、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 刑罰 。 刑法第61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即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是以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為根據。事實包括犯罪事實和非犯罪事實,犯罪事實包括 犯罪構成 事實和非犯罪構成事實,犯罪構成事實包括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和基本犯罪事實以外的犯罪構成事實,非犯罪事實包括罪前、罪后等事實情節(如自首、立功、累犯、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量刑時應根據全案犯罪事實情節,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確定刑罰。以法律為準繩就是以刑法的規定為準繩。在定罪的基礎上,要嚴格依法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宣告刑,在適用量刑情節時,必須符合刑法的有關規定。 二、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即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罪是所犯罪行,責是承擔的刑事責任,刑是刑罰。 罪行的大小由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后果決定,罪行的大小決定了法定刑的輕重,罪行越大,承擔的法定刑越重。犯罪是刑事責任的前提,罪行與承擔的刑事責任成正比。量刑是否公正,關鍵在是否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我們應著重把握三點:1、刑罰與犯罪性質相適應。基本犯罪構成事實決定了犯罪性質的嚴重性,決定著法定刑幅度和量刑的起點。如 故意傷害 的致人重傷和 搶劫 致人重傷雖然都是致人重傷,但在法定刑幅度和量刑起點上相差甚遠。2、刑罰要與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相適應。犯罪事實包括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和基本犯罪構成事實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實,這些事實和情節反映犯罪主客觀方面的狀況和社會危害程度,決定了刑事責任的大小,決定著犯罪案件的刑罰。3、刑罰要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刑事責任的大小與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直接相關,雖然人身危險性不直接反映罪行輕重,但卻反映了對社會的潛在威脅程度。 三、量刑應該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的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量刑規范化改革是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基本刑事政策的重大舉措和具體措施,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貫穿于《量刑指導意見》的始終,體現在具體規定中。1、將寬嚴相濟列為量刑指導原則之一。明確要求量刑應該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2、對不同類型的犯罪依據刑法的規定,規定了輕重不同的量刑起點和幅度。3、對14種常見量刑情節中的十種從寬情節和4種從重情節的調節幅度做出了明確的規定。4、在量刑起點幅度、增加刑罰量的幅度、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給審案法官留下足夠的裁量空間,以便在實踐中更好地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四、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量刑規范化的改革目標就是實現量刑公正和均衡。依據量刑均衡原則《量刑指導意見》規定: 1、統一量刑的方法和步驟。改變傳統“估算”式的量刑方法,確定量刑的三步驟,第一步確定量刑起點,第二步確定基準刑,第三步確定宣告刑。 2、統一部分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標準。將量化引入量刑機制,把法定刑情節進行量化,將酌定量刑情節進行固化,明確14種常見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規定一些個罪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統一量刑情節的適用標準。 3、統一規范15種常見犯罪不同法定刑的量刑起點幅度,對寬泛的法定刑幅度進行合理細分,保證量刑的基礎不會偏離大方向。 4、規定各種犯罪增加刑罰量的根據。 綜合上面所說的,犯了罪是一定要受到法律處罰的,但是在一起刑事案件中還是要根據犯罪的大小來進行判定, 罪名 越大,那么受的處罰肯定就會越重,我國結合著實際的情況制定了一系列的條例,就是為了能讓犯罪人員得到該有的懲罰 。
[img]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量刑指導意見的意見是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了《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指導意見明確了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23種常見犯罪的量刑以及緩刑適用,進一步規范量刑和量刑建議工作,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增強量刑公開性,實現量刑公正。指導意見明確,量刑時應當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 *** 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嚴重的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 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山東省高院關于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的實施細則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為深入推進量刑規范化改革,進一步擴大量刑規范化范圍,根據刑法、刑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等規定,結合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細則。
法律依據: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二)實施細則的通知》一、危險駕駛罪1.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的,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血液酒精含量、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環境、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1)血液酒精每增加80毫克/100毫升,增加一個月刑期。(2)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負事故主要、全部責任或者逃逸的,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增加一個月刑期。在此基礎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輕傷、輕微傷或者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經濟損失的,增加一個月刑期;造成重傷及以上后果或者十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增加二個月刑期。(3)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4)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2.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有下列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一個月拘役:駕駛大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5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乘員15人以上的。在此基礎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比例每增加15%或者超過額定乘員4人以上,增加一個月刑期。駕駛中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8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乘員10人以上的。在此基礎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比例每增加20%或者超過額定乘員3人以上,增加一個月刑期。駕駛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乘員7人以上的。在此基礎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比例每增加30%或者超過額定乘員2人以上,增加一個月刑期。
醉駕不再一律入刑?真相來了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針對八種常見犯罪的量刑,出臺了指導意見。其中受到關注的是,這份量刑意見對什么樣的醉駕屬于“輕微”程度,提出了這樣的表述:
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所以消息一出,不少媒體就將其貫以“醉駕不再一律入刑”的標題,進行傳播。一時激起千層浪,引發了爭論。
醉駕情節顯著輕微不予定罪
我們知道,“醉駕入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增加進來的,是“危險駕駛罪”的一部分。從法律條文來看,危險駕駛罪有二種情況。一種叫做 “追逐競駛”,另外一種就是我們今天要說的“醉酒駕駛”,并且請注意,法律對“醉酒駕駛”沒有附加任何條件。簡單粗暴地來說,只要“醉駕”,就要入刑。
只要您還時不時地出門應酬,都應該在這幾年里,切身感受到了這一法律條款的威懾力。不管是 *** 官員、社會名流還是普通老百姓,交警查酒駕讓你吹氣,發現所吹氣體中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了80毫克/100毫升,就立即抽血復檢;確定還是超標時,就予以刑事立案,入刑沒商量。藝人高曉松還成了北京醉駕入刑的第一人。“醉酒一律入刑”的說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這樣傳開的。
而此次最高法出臺的指導意見則明確: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根據規定,最高法要求各高級人民法院在轄區內指定1-2個中級法院、2-4個基層法院開展試點。試點工作從今年5月至10月,為期半年。根據試點情況,將適時在全國法院推行。
記者從獲取的《量刑指導意見(二)》中了解到,最高法于2016年4月決定開展擴大量刑規范化范圍試點,將危險駕駛罪等8個罪名的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和緩刑納入規范范圍,并指定天津、遼寧、福建、海南、湖北、廣西、云南、陜西等八個高級人民法院開展第一批試點,同時指定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就罰金刑開展試點。此次出臺的《量刑指導意見(二)》,是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
要對“醉酒一律入刑”進行松綁了?
那么,這次出臺的指導意見,盡管是試點、試行,但是否意味著要對“醉酒一律入刑”進行松綁?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昌松認為,這正是這次最高法院出臺指導意見的意圖所在。比如一個人雖然達到了“醉駕”的標準,可現在倒好,根據他的醉酒程度、機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等等,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予定罪處罰”。
劉昌松:我認為它已經僭越了立法所規定的范疇,不應該越權,現在是在創制法律了,應把刑法的醉酒駕駛入刑這個條款進行修正和調整。
但是,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則持不同看法。在他看來,最高法院這次出臺的指導意見是對既有法律規定的重申,也可以被看做是對“醉駕一律入刑”這樣的認知和做法進行糾偏。“醉駕一律入刑”的概括本來就不夠準確和權威,現在又何來“醉駕不再一律入刑”一說呢?
阮齊林:醉駕一律入刑,這個說法本身就不是權威、不準確,不能代表法院的官方的立場。并不表明最高法院在危險駕駛罪上,態度上有什么轉變。只是當時是新法出臺,可能各地執行得比較嚴格一些。另外,考慮到這個標準不好掌握,怕出現選擇性的執法,所以一時也出現了只要抓到醉駕就定罪的狀況。
按照阮齊林教授的觀點,將規范醉駕量刑解讀為醉駕入刑松動并不準確,指導意見只是規范,并沒有松動。公眾不必擔憂,一些駕駛人也不必竊喜。對醉駕量刑的細化和規范,是根據現實情況和既往案例做出的科學修正,有著一定的現實價值和積極意義,也是法制人性化的一種體現。同樣是來自學界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宗玉也強調,新的指導意見實質是在懲戒尺度上的微調。
王宗玉:這次最高法院之所以修正了量刑指導意見,也就是說,在有些情況下,是可以不構成犯罪的,這也是全面考慮了刑法總則的規定,社會危害性不大,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罪刑相適應,有多大的犯罪行為,適用多大的刑法。
4月29號凌晨1點左右,演員劉朔駕車途中碰撞到鋼制護欄端頭上,造成車輛嚴重損壞,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查,劉朔屬于醉酒后駕駛。
不光在是否松綁的問題上存在不同的解讀,對于這份“指導意見”的法律效力,不同專家也持不同的看法。細心的朋友應該注意到,這次最高法院發布的是所謂的“指導意見”。劉昌松認為,“指導意見”不具備“司法解釋”的效力;而王宗玉則直接表示,“指導意見”就可以看作是“司法解釋”,各級法院需要照章執行。
新指導意見何時會影響到每個人?
阮齊林告訴記者,在執行層面上,依舊存在諸多可預見的障礙因素。首先是,“輕微”醉駕的客觀標準還未落地,其次是,由于司法審判存在慣性,在全國范圍內、在短期時間里,醉駕定罪不會有太大的改變。
一個最嚴峻的挑戰,你到底在什么情況下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呢。在這種情況下,你如何去甄別,什么情況下定罪,什么情況下不定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標準沒有搞清楚的話,它是不能輕易使用的,最后在效果上呢,還是跟過去差不多,一般都要定罪。
我們也了解到,其實對于醉駕情節輕微免刑事處罰,各地方已經行動起來了。2017年1月,浙江、上海、江蘇先后出臺了關于醉駕案件辦理的最新規定。隨后,重慶也采取跟進措施。新規中明確,懲治“醉駕”犯罪,部分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比如,您喝醉酒了,在公共停車場挪個車位,那絕對是妥妥的,構不成犯罪。
“醉駕入刑”法規變化
2011年2月醉駕和飆車入刑
《刑法修正案(八)》通過,將醉駕和飆車入刑,自2011年5月1日施行。增設了危險駕駛罪新罪名,從原來由《治安管理處罰法》規范,到由《刑法》處罰制裁,懲處方式驟然升格。
其中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2011年9月醉駕一律立案偵查
為保證《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確實施,公安部下發的《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要從嚴掌握立案標準,對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
2013年12月80毫克以上屬醉駕
為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印發《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其中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從重處罰。
2015年8月嚴重超速超載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通過,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017年5月醉駕情節輕微不予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規定:“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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