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單位搬遷外地補償標準的問題并不復雜,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公司異地搬遷員工有賠償嗎?,因此呢,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分享單位搬遷外地補償標準的一些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問題的分析吧!
本文目錄
- 公司搬遷,老板不想賠償員工該怎么辦?
- 公司異地搬遷員工有賠償嗎?
- 公司要跨市搬遷,但是不想補償員工,員工應該怎么辦?
- 公司搬去外地不去的員工(30年工齡)有補償嗎?怎樣的補償?
- 公司要搬遷至異地,但是不按勞動法賠償員工該怎么辦?
公司搬遷,老板不想賠償員工該怎么辦?
謝邀:公司搬遷,為什么要賠償員工?搬遷期間不工作休息不好嘛?如果是因搬遷想辭退或者是請辭按照勞動合同法辦就晚了啊。公司是三樓搬一樓,市內搬市外,城市搬農村,鄉鎮搬城鎮–––原因?
公司異地搬遷員工有賠償嗎?
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但不包括導致經濟型裁員的客觀條件。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并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才能算是觸發條件。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基于簽訂當時的各方面條件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說明工作地點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條件。假設單位事先告知工作地點將發生重大變化,顯然會影響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決定。所以勞動合同簽訂時沒有明確說明將來工作地點會發生大變化的話,單位搬遷就應該遵循《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要跨市搬遷,但是不想補償員工,員工應該怎么辦?
謝謝邀請,邀請了五個問題(O_O)?法,作為行為規則,遵守是相互的,如果一方不遵守,法形同虛設!利益,從原始社會起,都是互相交換。交換不對等現代尤其嚴重!各種方法得到自己想要的利益,各種方法保護自己的利益。再限制內不擇手段!
公司搬去外地不去的員工(30年工齡)有補償嗎?怎樣的補償?
公司搬去外地不去,勞動者不去,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必備內容,公司搬遷到外地,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三)項所說“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通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愿意去新址的,變更勞動合同,到新地方繼續履行合同;不愿意到新址去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解除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三)項和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最高支付那些12年。先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30年,享有12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要搬遷至異地,但是不按勞動法賠償員工該怎么辦?
去當地勞動總裁起訴,雖然工廠搬走了,但工廠注冊資金要到三年以后才注銷的,也就是說工廠在開廠的時候不是要去工商部門辦營業執照,許可證等等一切手續,工廠需要押金注冊的,所以這個押金工廠搬走比須在三年以后才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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