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審缺席判決書的法律效力
1.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被上訴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到庭參加訴訟的,視為放棄上訴,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作出判決。
2.法院實踐
在實踐中,二審缺席判決書的法律效力與有被告到庭參加訴訟的判決書一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被執行。
二、應對策略
1.盡量避免缺席
被上訴人應當盡可能地避免缺席,如果無法到庭,應當及時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說明缺席的原因并請求延期開庭,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及時申請復議
如果被上訴人對二審缺席判決書不服,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要求撤銷二審判決書。
3.申請再審
如果被上訴人認為二審缺席判決書違反了法律規定或者事實不清,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二審缺席判決書雖然具有法律效力,但被上訴人仍然有多種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被上訴人在訴訟中應當積極參與,避免缺席,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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