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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申請時限的規(guī)定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回避申請后二日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請后五日以內作出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zhí)岢龅娜諆龋钥陬^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
法律分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申請回避的時間應當在申請?zhí)岢龅娜諆龋钥陬^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只有在案件開始審理后才知道回避的原因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原因。
院長與審判長,審判員的回避誰決定?
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法律主觀:審判長的回避是由院長親自向當事人宣布。
第四十七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法律分析:院長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時候,如果是申請審判長回避的,應該向法院提出申請,由院長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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