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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殺人的故意向乙連捅數刀,致乙休克,甲以為乙死了,便把乙丟下懸崖...
1、甲捅乙數刀,能夠認識到對方傷害的必然性,也能夠認識到對方死亡的可能性,甲如果事前對乙的死亡沒有明確的追求,則按實際造成的死亡結果認定甲構成故意殺人罪(間接故意)。故B項正確。
2、沒有侮辱尸體罪。這個被故意殺人罪吸收掉了,因為后面的事情是為了完成殺人后不被馬上發現,以便逃走。所以只能定甲故意殺人罪,主客觀是統一的。希望采納。
3、沒有直接將乙殺死,是因為其判斷錯誤,不影響殺人罪的認定。2如果甲的心態是故意傷害,捅一刀后誤以為乙死亡,不影響故意傷害罪的認定。
事前故意的四種觀點
刑法犯罪故意的一種。事前故意,又稱韋伯的概括性故意,是指行為人事先對犯罪事實整體有認識而實施行為的一種故意心態。
第一行為與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故第一行為成立故意殺人未遂,第二行為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有的主張擇一重罪處罰,有的主張數罪并罰。
觀點展示1:結果的推遲發生(事前故意):甲殺乙,致乙休克,以為乙死,拋“尸”河里,乙溺亡。觀點展示2:共同犯罪的共同標準。甲乙相約共同向草叢開槍打兔,打死小孩,無法查明致命一槍誰打的。
共同犯罪的事前預謀怎么認定
1、法律主觀:應這樣認定共同犯罪的事前預謀:行為人對共同犯罪的意圖達成一致,決定共同實施犯罪的,是共同犯罪的事前預謀。共同犯罪一般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如果二人以上在事前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即在著手實行犯罪前有共同犯意,并進行謀劃的,可認定為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
3、法律分析:這是根據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而對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劃分。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簡稱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著手實行犯罪前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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