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重慶市工傷認定管轄權的知識,其中也會對重慶工傷認定進度查詢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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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管轄權怎么規定的?
工傷 問題是目前 勞動關系 糾紛中最為常見的一個問題,要解決工傷賠償問題,首先要對勞動者的受傷情況進行認定,也就是我們所說的 工傷認定 。但是很多勞動者在面臨工傷問題時,雖然知道需要取得工傷認定的證明,但是對于怎么取得,在哪里取得,并沒有明確的認識。本文就對“工傷認定 管轄權 怎么規定的?”這一問題給大家進行詳細的解答。 工傷認定管轄權怎么規定的? 對于工傷認定的管轄權,目前大多數地方都是由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 、營業注冊地或企業繳納 工傷保險 費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但也有個別地方由事故發生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如重慶市。這些規定在實踐中便產生了企業法人注冊地和事故發生地勞動行政部門都對工傷申請不予認定的情況,而且均有當地制定的地方規章做依據。一方面是誰認定誰就將承擔 訴訟 風險;另一方面,事故地勞動行政部門如果認定為工傷,而企業工傷保險統籌是在企業注冊地,工傷保險待遇也將由統籌地的 社會保險 經辦機構支付,那么就會出現認定結果是否被當地勞動部門或 社保 經辦機構認可的問題。 勞動行政部門因工傷認定的管轄權問題發生的訴訟案件也日漸突出。主要是由于工傷保險統籌全國不統一,各地實行工傷保險的統籌項目也不盡相同。一方面,工傷認定結果直接影響待遇支付,即基金的支出。另一方面,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未脫離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監管、控制和影響,于是,基于嚴格控制基金支出的主導思想作用在工傷性質的認定上,所以才造成對于工傷認定實行屬地 管轄 或統籌地管轄相分離的局面。 現就調整完善工傷認定管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管轄。將現行的由用人單位座落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調整為由用人單位登記注冊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 二、調整下放部分市管工傷認定單位。將原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直接負責的全市二級以上公立醫院、自來水集團、燃氣集團、天津航道局、聯華集團的工傷認定工作,改由所在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將濱海新區區屬公務員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認定工作,交由濱海新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直接負責。 三、進一步明確本市用人單位下屬分支機構的工傷認定管轄。本市用人單位所屬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已經以分支機構名義獨立參加工傷保險或者經法人單位授權獨立經辦工傷保險事務的,應當由分支機構登記注冊地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分支機構未獨立參加工傷保險或未經法人單位授權,以及職工個人或其近親屬申請工傷認定的,應當由法人單位登記注冊地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 四、進一步明確外埠進津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管轄。外埠進津用人單位不屬于《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跨省市流動作業單位,其在津生產經營期間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的,除有 證據 證明其已在外埠參加工傷保險的外,應當由登記注冊地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 五、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后,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前用人單位注冊地發生變更的,由新注冊地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 六、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就工傷認定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市人力社保局 指定管轄 。 七、本通知執行前申請人已依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八、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執行,2018年6月30日廢止。以前本市關于工傷認定管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目前工傷認定的管轄權變更為由用人單位的注冊側登記地點的社保部門管轄。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工傷認定的問題發生矛盾糾紛,勞動者可以向實際社保部門提起相關訴求。最后要提醒大家當自身的勞動權益遭受侵害時,要積極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工傷屬于哪個部門管
工傷鑒定歸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的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認定管轄權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認定的管轄權,目前大多數地方都是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注冊地或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但也有個別地方由事故發生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管轄權的規定是勞動者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對不予認定工傷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在工作時間和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在工作時間和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患職業病;因工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拓展資料: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重慶市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重慶市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的處理意見
一、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參保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二、在渝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省(市)用人單位和我市在市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人單位 ,原則上在用人單位法人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其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 ,應在其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 ,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 ,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重慶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全文(2020年)
三、辦理了工商登記的企業分支機構 ,由其法人出據委托或授權書 ,可在其工商登記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 ,在參保區縣(自治縣、市)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在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的用人單位仍按《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四、《條例》實施前職工已認定為工傷的 ,以及2002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的傷害事故或職業病在《條例》實施后認定為工傷的 ,工傷職工的長期工傷保險待遇從2004年10月1日起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傷殘撫恤金改為傷殘津貼 ,工傷護理費改為生活護理費。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以2004年7月按規定支付的原傷殘撫恤金、工傷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為標準 ,由原支付渠道支付。傷殘津貼計發基數低于2003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 ,以2003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計發基數。
(二)以后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方案 ,報市人民 *** 批準后執行。
五、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條例》實施后死亡的 ,享受《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待遇 ,喪葬補助金以職工死亡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 ,供養親屬撫恤金以職工死亡時領取的傷殘津貼為計發基數。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職工因工死亡后 ,由用人單位通知前來料理喪事的直系親屬 ,由用人單位按規定報銷一次往返車船費。
七、《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規定的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是指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或職工死亡時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八、工傷職工舊傷復發 ,治療后經復查鑒定 ,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 ,自作出復查鑒定結論的次月起 ,以復查鑒定結論為依據按《條例》規定的標準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九、工傷職工再次發生工傷的 ,應當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工傷評殘時應首先對新工傷評定等級 ,而后再綜合考慮原有工傷致殘程度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新工傷的勞動能力鑒定等級作為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的依據 ,多次傷殘綜合評定的等級作為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
十、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受傷達到一至四級傷殘的 ,其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可實行一次性支付或長期支付兩種辦法。一次性支付需由工傷職工本人提出 ,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并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 ,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按下列辦法一次性計發工傷保險長期待遇:
(一)一次性計發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以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為基數計發20年 ,但需扣除已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月份;50周歲以上的 ,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發1年 ,但最低不少于10年;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 ,一級20個月 ,二級18個月 ,三級16個月 ,四級14個月。
(三)輔助器具配置費以一次性計發待遇時我市規定的配置輔助器具費用限額標準和使用年限 ,計算20年 ,但需扣除已配置年限;50周歲以上的 ,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去1年 ,但最低不少于10年。
十一、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死亡 ,其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可實行一次性支付或按月支付兩種辦法。一次性支付需由供養親屬本人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 ,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一次性支付供養親屬 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 周歲 ,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遺屬 ,以18周歲作為失去供養條件 ,以應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標準計發;其他遺屬以應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20年 ,但需扣除已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月份 ,50周歲以上的 ,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發1年 ,但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發。
十二、由于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工傷 ,應當先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 ,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的誤工工資視同停工留薪期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如給付的標準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 ,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補足差額。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 ,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予以償還。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殘疾生活補助費 ,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 ,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如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的 ,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殘的 ,除按本條(一)、(二)項享受待遇外 ,其它工傷保險待遇按《條例》和《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它原因 ,工傷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 ,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條例》及《實施辦法》規定給予其工傷保險待遇。
十三、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和完成工作任務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 ,按《條例》規定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涉及第三方責任傷害賠償 ,傷害賠償總額低于一次計發工傷保險待遇的 ,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 ,其待遇不得重復享受。工傷職工或者工亡職工直系親屬獲得賠償后 ,應當償還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已經墊付的費用。
十四、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時 ,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尚未公布 ,可暫按上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 ,待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公布后再重新核定 ,多退少補。
十五、從2004年1月1日起 ,用人單位一律按《重慶市分類行業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標準》確定的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以后費率調整按有關規定執行。在確定行業風險類別時 ,工商登記的營業范圍與用人單位實際經營項目不一致的 ,以實際經營項目為準。
十六、《條例》實施前已開展工傷保險的區縣(自治縣、市)應在2004年10月1日前做好參保單位變更登記手續 ,從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次月起征繳的工傷保險費納入全市統籌基金。辦理變更登記之前征收的工傷保險費和歷年節余的基金按《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執行。
十七、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 ,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不適用于《條例》和《實施辦法》。這部分人員發生人身傷害 ,可按照雙方的約定進行賠償 ,雙方對賠償有爭議的 ,可依法尋求救濟。
十八、我局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為準。國家和市 *** 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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