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工傷認定一年如何認定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工傷認定一年后能不能申請賠償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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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一年什么性質,一年以后還可以申請嗎?
可以的。申請工傷認定之所以超過了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是由于用人單位未履行告知義務,不是因職工或其近親屬自身原因造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應計算在申請時限內。
不能,超過一年是無法申請認定工傷的,但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賠償標準,要求單位支付賠償。根據規定,工傷鑒定應當在受傷后一年內。
法律主觀:不能, 工傷認定 的有效期是發生 工傷 后的一年內;勞動者可以到法院發起民事 訴訟 ,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人身損害賠償 。
一年后工傷是不可以申請鑒定的,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于工傷是需要在一年內提出申請的,如果超出了這個期限,工傷鑒定部門是不可以繼續進行申請的,具體情況可以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
工傷一年后還能做工傷認定嗎
法律主觀:工傷認定過期一年不能再做。法律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分析:工傷一年后就不能做工傷認定了。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超過一年的時間是沒有辦法進行申請鑒定處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確診為職業病之后的三十天內申請進行工傷認定。
法律主觀:一般情況下工傷超過一年做不了傷殘鑒定。因為工傷職工在一年之后再做工傷鑒定,可能所受傷害已經痊愈,從而會影響工傷保險的待遇。
如果沒有時效中斷、中止情形的,超過了申請工傷認定時效。如果你已經在一年內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可以繼續認定并出具認定決定書。
可以的。申請工傷認定之所以超過了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是由于用人單位未履行告知義務,不是因職工或其近親屬自身原因造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應計算在申請時限內。
工傷鑒定超過一年后,可以申請復查鑒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工傷認定期限一年
1、該文件對工傷時效有如下表述:“但工傷事故的時效不應從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算,應從其治療終結之日或傷殘等級評定之日起算。
2、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一年工傷認定期限怎么算
1、工傷認定期限一般是多少天工作中事故發生后,單位應在30日內(時限)申請工傷認定,超過30天不超過1年(時效)單位也可申請,但工傷認定之前的費用由單位承擔。
2、工傷認定期限的計算是工作中事故發生后,單位應在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超過30天不超過1年單位也可申請,但工傷認定之前的費用由單位承擔。單位不為職工申請認定,職工或者近親屬可在1年內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認定。
3、工傷認定辦理期限如下計算:工作中事故發生后,單位應在30日內(時限)申請工傷認定,超過30天不超過1年(時效)單位也可申請,但工傷認定之前的費用由單位承擔。
4、工傷認定辦理期限的計算是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延長至30日。
5、此時法律中規定的工傷認定時間期限是不一樣的。一般從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單位申請進行認定的需要在30日之內提出,不過要是受傷勞動者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進行認定的話,那此時的期限就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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