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檢察院口頭量刑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檢察院口頭量刑標準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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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口頭量刑和書面量刑區別
檢察院口頭量刑和書面量刑區別是形式不同。
1、檢察院口頭量刑是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書會發給法院,對于當事人只會口頭通知。
2、檢察院書面量刑是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書會發給法院,對于當事人是書面通知。
檢察院最后一次談話會出量刑書嘛?
不會。關于量刑書什么時候出要看具體情況。一般情況下如果案情明了的,檢察院在全案移交法院審查起訴的時候,會附帶一份量刑建議書。但是如果案情復雜的,或者別的原因,檢察院會在庭審的時候在最后口頭提出量刑建議。
檢察院為什么口頭量刑了
檢察院口頭量刑是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有關。《量刑建議權》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法定職權,人民檢察院是辦理刑事案件的中間環節,檢察院的刑檢部門承擔起了“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的兩項重要職能。
[img]口頭量刑什么意思
是指人民法院口頭對犯罪分子依法裁量決定刑罰的一種審判活動。
口頭量刑作為一種刑事司法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決定是否對犯罪人判處刑罰。量刑的基礎是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2,決定對犯罪人判處何種刑罰和多重的刑罰。3,決定對犯罪人所判處的刑罰是否立即執行。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檢察院打電話判刑5年
檢察院建議判刑5年,只要是認罪認罰的按鍵,法院的判決一般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如果被告有異議的,檢察院未作出調整的,法院會依法來進行判決。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于判刑的規定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在司法實踐中,檢察院根據其司法職能是可以對有關犯罪的具體情況作出量刑建議的,其目的在于給法院在最終判決時提供參考,但相關情況并不屬于最終的判決結果,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可以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檢察院口頭批捕犯罪嫌疑人可以么?
一、檢察院口頭批捕 犯罪嫌疑人 可以么? 公安機關 逮捕 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 羈押 。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 批準逮捕 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二、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是怎樣的?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須立即執行,并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 1、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 變更強制措施 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準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5、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將逮捕變更為 取保候審 或 監視居住 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由此可見,對犯罪嫌疑人做出逮捕命令的是檢察院,其必須給公安機關辦案人員下發逮捕證,只是口頭方式是不行的,不合法。對犯罪嫌疑人執行批捕程序,辦案人員必須帶上逮捕證才行。逮捕犯罪嫌疑人后應該立即展開詢問,經過調查發現其無罪的,要及時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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