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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事制裁的情形有哪些?
- 2、民事訴訟法三十四條規定
- 3、法律制裁的種類包括
- 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民事制裁的情形有哪些?
1、民事制裁的形式具有多種:如恢復財產原狀;返還原物;排除妨礙;損害賠償;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罰款;支付違約金;責令排除侵害、恢復名譽、賠償損失;責令具結悔過;告誡;責令停業、停產或搬遷等。民事制裁的執行機關只能是司法機關;民事制裁的對象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2、民事責任也稱民事制裁,民事責任是法律用語,民事制裁是日常用語。《民法通則》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7)賠償損失;(8)支付違約金;(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賠禮道歉。
3、通常情況下,民事制裁一般是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民事違法行為者,依其應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進行的法律制裁。其形式通常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害、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會違約金、更換、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制裁是適用范圍最為廣泛的法律制裁。
4、法律分析: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民事違法行為者依其應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進行的法律制裁。其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害、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會違約金、更換、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5、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民事違法行為者依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進行的法律制裁。民事制裁的執行機關只能是司法機關,其形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危害等。民事制裁的對象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6、⒏對起訴有時間限定的。如《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受理后發現此種情形的,即應裁定駁回起訴。
民事訴訟法三十四條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此處被繼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注意,此處法律僅指住所地法院,不是經常居住地法院,根據民訴意見第四條的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法律制裁的種類包括
1、法律分析:法律制裁可以分為: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確定并實施的,對民事違法者或應該承擔責任的其他組織和個人,依其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給予的強制性懲罰措施;刑事制裁或稱刑罰,它是人民法院對于犯罪行為者根據其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實施的懲罰措施。
2、根據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的性質不同,我國的法律制裁可分為以下四種:違憲制裁:違憲制裁是對違憲行為所實施的法律制裁。措施主要有:撤銷同憲法相抵觸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罷免國家機關的領導成員。違憲制裁是具有最高政治權威的法律制裁。
3、根據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的性質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為司法制裁(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違憲制裁。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確定并實施的,對民事違法者或應該承擔責任的其他組織和個人,依其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給予的強制性懲罰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主要規定了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時,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這是對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一種法律制裁措施。
《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履行金。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原文如下)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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