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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常見量刑情節及其法律依據有哪些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法發[2013]14號 2013年12月23日發布 2014年1月1日實施)
一、量刑的指導原則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時,應在定性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定量分析,依次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驟
(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2.調節基準刑的方法
(1)具有單個量刑情節的,根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直接調節基準刑。
(2)具有多個量刑情節的,一般根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調節基準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在此基礎上,再適用其他量刑情節進行調節。
(3)被告人犯數罪,同時具有適用于各個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調節個罪的基準刑,確定個罪所應判處的刑罰,再依法實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3.確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應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3)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4)綜合考慮全案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 20%的幅度內對調節結果進行調整,確定宣告刑。當調節后的結果仍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確定宣告刑。
(5)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緩刑、免刑的,應當依法適用。
三、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嚴重暴力犯罪、 *** 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具體確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時,應當綜合平衡調節幅度與實際增減刑罰量的關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1.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2.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3.對于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4.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5.對于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6.對于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3)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7.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9.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 *** 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10.對于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1.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個月。
12.對于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4.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 20%以下。
[img]什么是刑法的體系?如何理解刑法解釋的含義與分類?
刑法體系,是指各種刑法規范按照一定的規律、順序、聯系、有機地排列,組成統一的整體。各國刑法典,一般從總體上分為總則和分則兩編,個別還有附則。編之下,再根據法律規范的性質和內容有次序地劃分為章、節、條、款、項等層次,從而構成一個科學的統一整體。
[編輯本段]一、編
編是刑法典的第一級單位。我國刑法將總則和分則列為兩編,附則不另立一編,但性質上與總則、分則并列。把各種刑法規范科學而系統地納入總則和分則之中,并使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刑法總則是關于刑法的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以及關于犯罪和刑罰一般原理的規范體系,這些法律規范是定罪量刑所必須遵守的共同規則。刑法分則是關于具體犯罪及其法定刑的規范體系,這些法律規范是定罪量刑的具體規則。根據上述標準,可以將刑法規范分為總則性規范和分則性規范。在刑法典中刑法總則規定的是總則規范,刑法分則規定的是分則規范。不僅刑法典的規范可以分為總則性規范與分則性規范,而且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按其內容屬性也可以作這樣的劃分。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的內容大多屬于刑法分則性規范,但也有個別總則性規范。應當指出,刑法總則規范的效力不僅及于刑法典,而且也用于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對此,我國刑法第101條明確規定:“本法總則適用于其他有刑罰規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這里的有刑罰規定的法律,就是指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從理論上說,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的關系是一般與特殊、抽象與具體的關系。附則是關于刑法內容的附屬性規定,一般涉及刑法的生效等非實體性內容。
[編輯本段]二、章
編下是章,章是總則和分則兩編之下的單位。刑法總則和分則各自獨立設章。我國刑法總則分設五章,刑法分則分設十章。在刑法分則中,罪名往往按章排列,各章的排列有一定的順序,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編輯本段]三、節
章下是節,節是章根據需要而下設的單位,反映章內部的有機聯系。我國刑法,根據內容決定章下是否設節。在刑法總則中,凡內容較多并且有明確的層次之分的,往往設節,否則就不設節。在刑法分則中,罪名較多的第三章與第六章下設節,其他章下均不設節。
[編輯本段]四、條
節下是條,條是表達刑法規范的基本單位。刑法規范通常都是以條文形式出現的,因而是刑法規范的基本構成元素。配置在各編、章、節中的刑法條文,全部用統一的順序號碼進行編號。編號自成系統,不受編、章、節劃分的影響。刑法條文采用統一編號,便于檢索,引用方便。
[編輯本段]五、款
條下是款,款是設于某些條文之下的單位。有些條文表達的內容簡單,只有一段,因而沒有必要在條下設款。在條文所要表達的內容比較豐富,存在若干層次的情況下,需要在條下設款。我國刑法中的款采用另起一行的方法表示。例如,我國刑法第23條分為兩款,第一款規定的是犯罪未遂的概念,第二款規定的是未遂犯的處罰原則。 在款的內部還有段之分。在某些情況下,在同一款里還會包含有兩個甚至三個意思。在學理上,對同一款里包含的兩個意思,分別稱為前段與后段;對同一款里包含的三個意思,分別稱為前段、中段與后段。在具有這種結構的條款當中,如果用“但是”這個連接詞表示轉折關系的,則從“但是”開始的這段文字,在學理上稱之為但書。刑法中的但書所表示的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1)補充性但書,這種但書是前段的補充,使前段的意思更為明確。例如我國刑法第13條前段規定了犯罪的概念,后段規定:“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就是補充性但書的適例,它從反面使犯罪概念更加明確。(2)例外性但書,這種但書是前段的例外。在條款中,幾是以“但是……除外”這種句型出現的但書,都屬于例外性但書。例如我國刑法第65條前段規定了累犯的概念和處罰原則,后段規定:“但是過失犯罪除外”,這就是例外性但書的適例。因此,過失犯罪是累犯構成的排除性條件。(3)限制性但書,這種但書是對前段的限制。例如,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就是限制性但書的適例。
[編輯本段]六、項
條與款下有項,項是某些條或款之下設立的單位。刑法典中的項,往往采用基數號碼進行編號。一般來說,列為項的內容之間往往具有并列關系,并共同從屬于條或款。例如,我國刑法第33條規定:“主刑的種類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以上五種主刑,刑法學分為五項加以規定。
[編輯本段]七、目
條與款下還有目,目也可能設于節下條上,一般來說,目是某些條與款之下設立的單位。
我國法律對拐賣婦女兒童的人怎么量刑?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根據不同犯罪情形,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 ?? 我認為,拐賣婦女、兒童背后的原因,主要有拐賣者貪財圖利、受經濟利益驅動的原因;有受傳統文化中落后的重男輕女觀念影響“娶媳婦”的原因;以及收買者法制觀念淡漠等原因。
? ? ? ?一是受經濟利益的驅動。貪財圖利、受經濟利益驅動,是人販子拐賣婦女、兒童的主要原因。可以說,拐賣婦女、兒童幾乎沒有什么成本,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在貪財圖利、受經濟利益驅動下,鋌而走險拐賣婦女、兒童;同時,拐賣婦女、兒童行為的背后,存在著有需求的買方市場,這也是導致拐賣婦女、兒童違法犯罪活動猖獗的主要原因。
? ? ? 二是受重男輕女觀念下“娶媳婦”的驅動。由于我國長期受到重男輕女觀念影響,重男輕女觀念根深蒂固。據統計,目前我國的男女比例約為116.9:100,即男性比女性多3000——4000萬。由于男多女少,可能有部分男人娶不到媳婦;同時,在重男輕女觀念盛行的地區,人們往往受“傳宗接代”、“不孝有三,無后為大”等封建思想束縛,加之受貧困等因素影響,有的家庭往往會不擇手段,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做媳婦,從而助長了人販子拐賣婦女、兒童的違法犯罪行為。如近年來,在一些偏遠貧困地區,仍存在著拐賣婦女、兒童的違法犯罪行為。
? ? ?三是受法制觀念淡漠驅動。由于學法、普法的法制宜傳力度不夠,許多收買者不知道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也是犯罪,認為自己花了錢,買個媳婦也算不了什么大錯,從而心安理得。這種法盲意識,對于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惡性膨脹,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同時,法律對于收買方的處罰明顯低于拐賣方,如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我想,處罰過輕,可能也是拐賣婦女、兒童屢禁不絕的原因。
? ? ?雖然拐賣婦女、兒童現象依舊存在,但國家嚴厲打擊拐賣人口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一直持續。據媒體報道,公安部決定,自2022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部署全國公安機關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反拐工作的決策部署,組織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切實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堅決維護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
? ? ? 拐賣婦女、兒童,直接侵犯了被拐賣者的人身自由權利,累及受害人的家庭,使之妻離子散、家庭破裂,一個家庭也會由于婦女、兒童被拐,所承受的精神痛苦也是難以估量的。我認為,拐賣婦女、兒童是嚴重違法犯罪行為。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拐賣婦女、兒童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中國刑法量刑種類有哪些
刑法量刑種類都有哪些,我國法律都給予了明確的規定。具體如下:量刑情節有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免除處罰。
1.從重處罰。在法定刑幅度內,適用相對于沒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情況較重的刑罰。
2.從輕處罰。在法定刑幅度內,適用相對于沒有從輕處罰情節的情況較輕的刑罰。需要注意的是,從重處罰并不意味著法定刑的“中間線”以上判處刑罰,從輕處罰也不意味著在法定刑的“中間線”以下判處刑罰。正確的做法是,先暫時排除犯罪人所具有的從重、從輕處罰情節,綜合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根據刑法估量應當判處什么刑罰,再考慮從重情節與從輕情節,從而確定應當宣告的刑罰。
3.減輕處罰。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減輕處罰有兩種。其一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這又分為兩種情況。①在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刑罰只有一個量刑幅度的情況下,減輕處罰就是判處低于該條文規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罰。②在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刑罰有幾個量刑幅度的情況下,減輕處罰就是判處低于與犯罪人所犯之罪具體相對應的該條文規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罰。其二法外減輕處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根據案件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4.免除處罰。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罰處罰。
什么叫法外制裁
你知道法律制裁是指什么嗎
在我們打擊罪犯時,常常掛在嘴邊的就是希望他們得到法律的制裁,我們俗語說的法律的制裁,就是根據罪犯的違法行為與事實根據法律的相關條例對其進行處罰,或拘留,那么法律上的法律制裁的含義是什么呢?下面小編為您整理編輯。
一、法律制裁的含義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對違法者(或違約者)依其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懲罰措施。法律制裁是法律責任實現的一種主要方式。法律制裁的目的是:恢復被破壞的法律秩序、教育違法者本人、保護現行的社會制度和社會秩序。
二、法律制裁的種類
根據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的性質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為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違憲制裁。
1、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確定并實施的,對民事違法者或應該承擔責任的其他組織和個人,依其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給予的強制性懲罰措施。
2、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或稱刑罰,它是人民法院對于犯罪行為者根據其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實施的懲罰措施。
3、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者所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根據行政違法的社會危害程度、實施制裁的方式等不同,行政制裁又可分為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勞動教養三種。
4、違憲制裁
違憲制裁是對違憲行為所實施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目的和方式,法律制裁有2種:
根據法律制裁的目的和方式,可以分為恢復權利性制裁和懲罰性制裁。
1、恢復權利性制裁
恢復權利性制裁的目的是保護合法權利,恢復被侵害的社會秩序。
2、懲罰性制裁
懲罰性制裁是讓違法者承擔法律對其追加的一定不利后果,剝奪違法者的一些權利,目的在于實現公平正義。
三、相關概念
1、法制
法制是法的制定、執行、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的總稱。社會主義法制是以社會主義民主為基礎的,它包括立法、執法、守法三個方面,其中心環節是依法辦事。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法制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2、法治
(1)法治意指一種治國方略或社會調控方式。
(2)法治意指依法辦事的原則。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種包含特定價值規定性的社會生活方式。
就現代社會來說,法治的價值基礎和取向至少應包括:
法律必須體現人民 *** 原則,必須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是以維護和促進全體人民的綜合利益為目標的。法律必須承認、尊重和保護人民的權利和自由。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承認利益的多元化,對一切正當的利益施以無歧視性差別的保護。
四、法制、法治兩者區別
1、含義不同
法制主要側重形式意義上的法律制度及其有效實施,而法治除上述要求外,更強調實質意義上的法律至上,權利制約和權利保障等內涵。
2、關系不同
人治,就是人性化管理
法治,就是按法律來走,列出條文法律,依法行事,治理社會
法制:指法律和制度,也有指法律制度的。是指動態意義上的法制,即指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對法律實施的監督,也包括法律宣傳教育在內。
關于法外制裁怎么量刑和法外制裁怎么量刑的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