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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于電子送達的日期
1、可能會,法院傳票一般是電子送達(手機短信)或者快遞送達,送達不了的情況是公告送達。《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2、法律分析:法院傳票送達方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電子送達、委托及郵寄送達以及公告送達。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4、國內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6個月,即視為送達。凡采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的,應當記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并將有關情況附卷備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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