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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案例題4
1、不合適,也不合法。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新的犯罪事實,可以要求公訴機關補充偵查。否則,只能判決起訴書中所指控的罪名。
2、根據我是刑事訴訟法的第18條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3、刑事訴訟法案例的裁判原則是: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審理刑事案件實行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刑事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原則;保障刑事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的原則;刑事審判實行陪審制度。
4、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5、總體把控:法考主觀題考試時間為4小時(240分鐘),建議預留最后15分鐘左右作為緩沖和檢查時間。剩余225分鐘需合理分配給各道題目。具體分配:根據題目難度和分值進行時間分配。
6、這是對原刑事訴訟法關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所謂:“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的刑事案件”規定的修改,有利于防止公檢法三機關在試試訴訟中相互推諉而使被害人告狀無門的現象發生。
刑事訴訟法學案例分析(二)
1、下一步可以對劉某某由刑事拘留變更為取保候審刑事訴訟證據案例題,劉某某應該立即釋放。
2、《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刑事訴訟證據案例題;(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刑事訴訟證據案例題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第19條規定刑事訴訟證據案例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3、區法院公開審理不正確,因為秦某只是15歲的學生,不具備完全刑事能力,對少年犯不應公開審理。(2)不正確,因為秦某是未成年人,不適用無期徒刑和剝奪政治權利。
4、并取得醫院的就診記錄作為證據。在拘留后的三日內,向檢察院提起逮捕 對劉某某可以變更強制措施,但不得中止對案件的調查(具體查閱刑事訴訟法關于取保候審的條件)。但劉某系該案的主犯,依據刑法,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徒刑,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不適宜變更強制措施,應依法提起逮捕。
刑事訴訟時效案例
1、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普通訴訟時效為三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等的訴訟時效為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2、由此可見,刑事案件同樣是存在追訴時效的。不同于民法上的時效,原告超過時效只喪失了勝訴權,并未喪失起訴權。但刑事司法中,超過追訴時效的,追訴權、求刑權、審判權及行刑權一并消滅,不能再對犯罪人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3、本人點評:針對上述案件本人認為,本案的焦點在于訴訟時效問題:2001年9月10日貸款到期,被告的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兩年,即保證期間為2001年9月10日至2003年9月10日。在這兩年之內,如果原告向被告進行了催收,則可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根據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4、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曹樹昌律師解十年前犯了搶劫罪還在逃,如果沒有立案,搶劫罪的最高刑為死刑,最高刑為死刑的犯罪追訴期為二十年,因此本案還在追訴期內。如果已經立案就不受時間的限制,公安局還會追究的。
5、當時經朝野雙方協商后,卻未能達成協議。但隨著該案“裁定申請”抗訴被韓國大法院駁回后,在7月的臨時國會中該修正案再次被提起,并獲得國會法律司法審查委員會的認可,在24日召開的全體會議上終獲正式通過。因該修正案因“金泰完案”而提起,于是此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又被稱為“泰完法案”。
誰可以幫忙做一個案例分析呀,謝啦
案例一:何某的行為不構成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本案是財產型犯罪,盜竊行為完成,犯罪行為就已經完成了,就構成了犯罪的既遂。
其持刀搶劫,并得手手表、現金和自行車。符合我國刑法第263條對搶劫罪的界定。刑法第263條: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李某主觀上有搶劫的故意,客觀上有搶劫的行為,主體符合,客體具備,構成搶劫罪。
仲裁委和法院的決定是正確的。2,謝某與民工之間不是勞動關系,因而不是勞動爭議。只有法律規定的具備用人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才具有用人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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