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事業單位工傷費標準2014的知識,其中也會對事業單位工傷費標準2014年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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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工傷賠償標準
與事業單位有勞動合同或者已經訂立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給予補償。因工致殘被認定為三級傷殘的,應當保持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下列待遇:首次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發放,標準為三級傷殘為20個月工資;傷殘津貼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發放,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傷殘津貼實際數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014年上海市事業單位職工工傷10級賠償標準?
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的,為12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八級傷殘的,為10個月;九級傷殘的,為8個月;十級傷殘的,為6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的,兩項補助金標準合計為2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的,為15個月;九級傷殘的,為10個月;十級傷殘的,為5個月。
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是多少
關于省屬駐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魯人社發〔2014〕11號
各市人民 *** ,省 *** 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高等院校:
為加強省屬駐濟南機關事業單位的工傷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工作人員的工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經省 *** 同意,決定將省屬駐濟南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制度實施范圍。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省屬駐濟南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在職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繳費費率,并根據用人單位工傷發生率、使用工傷保險基金等情況對費率進行浮動。
三、用人單位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2014年按0.2%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用人單位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省社會保險事業局負責工傷保險參保登記、繳費、待遇核撥等經辦業務。
五、用人單位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的范圍、工傷認定程序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其勞動能力鑒定由山東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山東省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辦理。
申請鑒定的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山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山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七、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及費用支付項目、渠道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涉及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公布的上年度社會保險省級直管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標準執行。
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或需異地就醫的,其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異地就醫交通食宿費標準另行制定。
八、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工傷康復或必須安裝輔助器具的,經山東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符合規定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九、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處理。
十、如工傷職工同時又符合其他相關公傷保障政策規定的,工(公)傷待遇不得重復享受。其應享受的公傷待遇總額超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標準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按規定予以補足。
十一、中央、部隊駐濟南機關事業單位可參照本通知規定參加工傷保險。駐濟南以外省屬機關事業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單位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執行參保地工傷保險政策。
十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本通知施行前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的,其工傷醫療待遇由省社會保險事業局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其他待遇仍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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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工傷認定標準及賠償
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目前國家機關和財政經常撥款支持的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支付、參保繳費等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擴展資料;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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