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工傷雙賠付,以及工傷雙賠項目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工傷車禍雙重賠付流程
- 2、工傷雙重賠償范圍
- 3、工傷交通事故雙賠規定
- 4、工傷和交通事故雙重賠償
- 5、交通事故工傷傷殘賠償金可以雙賠嗎
- 6、保險和工傷可以雙賠嗎
工傷車禍雙重賠付流程
工傷車禍雙重賠付流程如下:
可以單獨起訴各方,也可以共同起訴各方。勞動者可以肇事者與用人單位一起告上法庭,也可以分別起訴。由法院立案審查,然后送達法律文書,進行開庭審理,最后進行判決。當然,如果在訴訟中三方達成一致,可以進行調解結案。
交通事故工傷雙重賠償索賠有: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租床被費用、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鑒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后續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損失。
[img]工傷雙重賠償范圍
法律分析:工傷賠償范圍為,1、住院伙食補助費;2、停薪期間的工資;3、醫療費用:據實報銷;4、生活護理費;5、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7、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8、傷殘津貼;9、喪葬補貼;10、供養親屬撫恤金;1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因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可以獲得雙倍的賠償,例如交通事故。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具有雙重主體身份,既是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又是民事侵權的受害人。
工傷雙重賠償范圍是工傷是由第三方造成的。如果是屬于職工所在單位的責任,則工傷職工應該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的福利待遇,但是不能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重的賠償。如果勞動者受到了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導致的,則第三人是不能免除民事的賠償責任的,即工傷職工是可以獲得雙重賠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工傷交通事故雙賠規定
截止今天,法律并沒有就工傷和交通事故競合時是否雙賠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兩種做法,一種是采取補差原則,即因交通事故賠償過的,在工傷保險待遇處理時將已賠付的部分扣除;另一種是雙賠原則,除了醫療費及誤工費外,交通事故和工傷可以雙賠。目前,司法實踐中的主要觀點傾向于第二種,即可以要求雙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工傷和交通事故雙重賠償
工傷和交通事故可以雙重賠償。在上下班途中,因發生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導致工傷的,在賠償的責任上屬于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與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相競合。從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的性質看,兩者請求權基礎不同,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也不同。獲得工傷賠償是基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受《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賠償責任人為工傷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而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基于受害者與第三人之間存在侵權法律關系,受《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調整,兩者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因此,工傷人員完全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又依道路事故處理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的侵權損害賠償,鑒此,當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兩者發生競合時,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兩者實行擇一賠償原則或者是差額互補原則時,工傷職工完全可以獲得雙重賠償,這將有利于使工傷職工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四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工傷傷殘賠償金可以雙賠嗎
可以同時主張,但有些重復的費用不能在兩個案件中同時主張。
勞動者因為本單位執行工作任務之外的車輛交通肇事受到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應當向第三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獲得肇事方人身損害賠償之后,可以享有工傷醫療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有法可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保險和工傷可以雙賠嗎
車禍后工傷和保險可以同時賠付。受傷員工在獲得工傷賠償后仍然可以獲得意外險理賠,在實踐中勞動局一般認為醫療費不能得到雙倍賠償,其他費用則要雙倍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的規定,當工傷與交通事故發生競合時,傷者是可以既享受工傷待遇又向肇事司機索賠,即獲得雙重賠償。不過就很多地區而言,未規定工傷與交通事故賠償的先后順序,僅規定醫療費不得重復支付。
對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方責任導致職工遭到事故傷害、并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償的,同時又符合工傷或視同工傷認定情形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其工傷待遇應當區分待遇項目、支付途徑分別處理,原則是:
(1)屬于發生的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等費用項目的,只能按實際發生金額給付,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復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于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屬參保職工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2)屬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就醫交通住宿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護理費項目,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復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于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3)屬于賠償性的待遇項目,只要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對賠償待遇項目沒有作出競合規定的,應依法按規定賠償相應的待遇項目。
拓展資料
換單位工傷保險有效嗎
工傷保險沒有個人賬戶,辭職后保險自動解除,也可以直接要求原公司辦理社保轉移,或者停止繳納社保即可。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批準成立后就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中說明工傷保險關系從用人單位填寫繳費申報表、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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