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怎樣的情形,以及債權人撤銷權八種情形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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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實施的危及債權人
- 2、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哪些?
- 3、撤銷權行使的情形
- 4、債權人撤銷權是怎么規定的
- 5、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范圍與法律效力是什么
- 6、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實施的危及債權人
法律主觀:債權人撤銷權 ,是指 債權人 對于 債務人 所實施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撒銷債務人的行為。
法律分析: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實施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債權人的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實施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債權人的撤銷權由債權人行使。凡于債務人為有害債權行為前有效成立的債權,債權人均可行使撤銷權。
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哪些?
當債權人以違法、欺詐等手段取得債權時,債務人就可以依據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如果債務人與其它人惡意串通欺詐,或者使用威脅等手段取得債權,也可以行使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依《民法典》規定,債權人可以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一是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二是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三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
撤銷權行使的情形
法律主觀:行使撤銷權的情形如下:,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未到期債權引起的撤銷權;,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引起的撤銷權;,因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的高價收購財產的而引起的撤銷權。
根據《 民法典 》的規定, 債權人 行使撤銷權的三種情形是: 因 債務人 放棄到期債權引起的撤銷權; 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引起的撤銷權; 因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引起的撤銷權。
債務人與次債務人惡意延長履行期限的; .債務人放棄擔保物權的;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的;債務人以明顯的高價收購財產的;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置抵押權、質權的;其他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
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嚴重侵害贈與人的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法律分析: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人撤銷權是怎么規定的
法律主觀:債權人撤銷權行使條件主要有:須有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以財產為標的;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在主觀方面包括了,債務人的惡意、以及受益人的惡意。
法律主觀:民法典規定債權人的撤銷權情形包括債務人以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其財產,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轉讓其財產或者受讓別人財產等方式。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實施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范圍與法律效力是什么
法律主觀:撤銷權是債權人的一種,如同任何一種權利的行使都必然有一定的限制和范圍一樣,撤銷權也必然有一定的限制和范圍。《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其撤銷的效力依判決撤銷而發生效力。其效力及于債務人、受益人及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債務人的行為一經被撤銷,視為自始無效。對于受益人,已受領債務人的財產的,應當返還之。
法律分析: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撤銷權對債務人的效力是債務人的詐害行為自始無效后,其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恢復原有之狀態。
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行使撤銷權的條件:存在著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債務人無償處分其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且撤銷時限未經過的等。
行使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引起的撤銷權的條件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 債權債務 關系(合同關系)存在。
行使撤銷權應該具備以下條件: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的行為。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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