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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1、(一)客觀要件(1)須有債務人的行為。依《民法典》規定,債權人可以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一是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二是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三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
2、債權人的撤銷權四個要件如下: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人作出處分財產的行為,并有害于債權的實現;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需以債權為限;債權人需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
3、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如下: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條件;債務人作出無償或明顯不合理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客觀條件。
4、法律主觀:撤銷權的構成要件為: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合法有效的,債務人有無償轉讓、放棄債權等行為,并且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此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5、【答案】: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可分為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并且依債務人所為的行為是否有償而不同。(1)客觀要件。撤銷權成立的客觀要件為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為。首先,債務人須于債權成立后實施行為。
債權人撤銷之訴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法律是如何規定債權人撤銷權的我國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五百三十九條明確確立了債權人撤銷權制度。
法律主觀:債權人撤銷權 ,是指 債權人 對于 債務人 所實施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對于受益人,已受領債務人的財產的,應當返還之。原物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返還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債務人支付對價的,得向債務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債權人自應于權利行使期間內行使,否則,除斥期間屆滿后,債權人的撤銷權即消滅。,依《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法條
1、有下列構成要件:須有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以財產為標的;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債務人、受益人、轉得人主觀上存在惡意。
2、債權人撤銷權構成要件有: 債權人 對 債務人 必須存在有效的債權。 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且發生法律效力。 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害及債權,可能致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或者完全不能實現。
3、法律主觀:撤銷權的構成要件為: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合法有效的,債務人有無償轉讓、放棄債權等行為,并且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此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4、法律主觀: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等方式無償處分其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損害了債權人的到期債權。
5、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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