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上海企業裁員賠償標準2015新年,以及上海 裁員的經濟補償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員工被裁員的補償標準
- 2、上海入職一年半被公司辭退怎么賠償,賠償幾個月工資,我的五險一金要給我補交幾個月?
- 3、在上海公司里上班五年了一下子裁人了是怎么賠償
- 4、上海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多少錢?
- 5、上海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
員工被裁員的補償標準
員工被裁員的補償標準
員工被裁員的補償標準,隨著現在疫情形勢的嚴峻,不少企業面臨著資金短缺的問題,所以會出現很多企業公司開始進行裁員來維持正常運轉。下面我整理了員工被裁員的補償標準。
員工被裁員的補償標準1
一、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員工被裁員補償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補償金。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是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開除員工不需要補償或賠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公司裁員支付賠償金情形包括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現實生活當中,對于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
如果勞動者本人沒有任何的過錯,屬于違法辭退裁員的現象,那么就需要按照每工作滿一年支付兩個月的經濟賠償。
員工被裁員的補償標準2
一、公司裁員補償標準
1、公司合法裁員:如果是用人單位合法裁員的,則用人單位應該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傷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公司違法裁員:單位違法裁員的,則屬于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即賠償金)。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法定條件有兩個,只要滿足其中一個條件即可以實行經濟性裁員:
1、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 *** 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裁員。
(一)公司裁員補償標準是什么
在一般情況下,只要員工沒有出現過錯,公司進行裁員的,都是要給予一定的賠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里面對于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來說,可細分為以下幾種情形進行補償。
一般來說,經濟補償都是按照勞動者在一個公司里邊工作的年限來進行補償,如果該員工在公司工作每滿一年,那么他就能收到以一個月工資為標準的補償金,如果其已工作兩年,那么就將獲得兩個月的工資為補償金,以此類推。
而如果一個員工在該公司工作已經滿了六個月,但是還不足一年的情況下,也是會按照一年來計算,如果該員工連六個月都不到的話,那么公司只需要向員工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此外還有一種情況是:如果一個員工的'月工資已經是這個公司所在地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職工的月工資的三倍及其以上的話,那么在支付賠償的時候,也是要按照該員工每月能獲得實際工資進行補償,但是一般這種補償最長不會超過十二年。
還有一種情況則是公司在違反了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就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與其員工的勞動合同,那么依照相關規定該公司需要給勞動者兩倍賠償金。
(二)裁員
公司在進行裁員的時候,應該要優先留下以下這些人員:
一是與該公司簽訂了期限較長的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員工;
二是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的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員工;
三是家里沒有其他的就業人員,并且還需要撫養家中老年人或者是未成年的員工。
而公司的員工在以下的幾種情形下被裁員的,可以主要要求公司進行一定的補償。
一、公司因為自身的經濟問題不得不進行裁員。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公司在即將破產的時候在進行整頓期間,或者是生產經營的現狀已經發生了比較嚴重的困難,確實是需要進行裁員的,應該在三十天以前就向公司或者是公司的所有員工說明清楚情況,并且需要聽取他們的意見,然后在經過向相關的勞動部門報告過后,可以進行裁員。
如果裁員之后,公司在六個月之內需要錄用人員的話,也是應該優先考慮錄用那些被裁的員工。在裁員直呼,公司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
二、如果公司出現了下列幾種情況之一的,需要在公司內部裁員二十人以上,或者是裁員不到二十人,但是已經占了公司員工比例的一成以上的話,那么公司就應該在三十天以前向工會或者是所有員工說明相關情況。
并且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之后再把自己的裁員方案報告給有關部門,方可進行裁員:
1.企業在合法的范圍內破產并且需要重新調整的;
2.公司的生產經營已經比較嚴重困難的;
3.公司在轉產或者是技術革新,以及在經營方式上需要做出調整的,在變更勞動惡童過后,還是需要裁員的;
4.其他的比如在當初訂立合同時,所依據的經濟情況已經發生了較為重大的變化,已經無法像之前簽訂的合同條款來繼續履行相應義務的。
[img]上海入職一年半被公司辭退怎么賠償,賠償幾個月工資,我的五險一金要給我補交幾個月?
可以有一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依據此法條裁員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要自己辭職,否則沒有經濟補償和失業保險金)
如有爭議,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不收費),依法 *** 。
勞動者被裁員前本人和用人單位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且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規定條件,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上海公司里上班五年了一下子裁人了是怎么賠償
法律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所以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裁員的應該給予補償。
公司裁員補償標準按照下列的要求補償: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裁員的相關知識:
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法定條件有兩個,只要滿足其中一個條件即可以實行經濟性裁員:
一是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
“法定整頓期間”指的是企業為了恢復清償債務的能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破產程序進行債務調整和企業整理的一種再建型破產制度。如企業經營不善,難以清償到期債務,就可能被債權人申請破產。如企業只是遇到暫時的困難,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就可以恢復清償能力,則企業可以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并由法院宣布進入整頓期。在我國整頓由被申請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并負責主持。如整頓期限結束,企業仍不能清償債務,則由法院宣告企業破產。“進入法定整頓期間”說明企業經營十分困難。
二是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 *** 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裁員。
裁員是集中的辭退員工,所以某些與個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不在適用。同時由于裁員往往牽涉面較大,因此在程序上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
轉載:
上海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多少錢?
一、 上海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標準是多少錢? (一)用人單位依法 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 經濟補償金 =工作年限乘月 工資 (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 工傷 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乘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乘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乘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乘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乘N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 合同無效 賠償金,違法 解除合同 賠償金1=應得工資收入乘25%賠償金2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的 經濟賠償金 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 (一)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 培訓費用 直接經濟損失 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 合理的調查費用 二、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 賠償金總額=直接經濟損失 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承擔70%以上) (一)用人單位拖欠或克扣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與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應發勞動者工資乘25% 2、此種情形下可以主張的權利數額:應發勞動者工資。 3、計算依據: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及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 部分乘25% 2、當事人可以主張的權利數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部分 計算依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 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 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 勞動關系 、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為了確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益都得到保護,國家也是制定了《勞動法》,其中明確規定了雙方確定了勞動關系后,是需要 簽訂勞動合同 的,并且不可以在期限內隨意的 解除勞動關系 ,如果用人單位到期后不與勞動者進行續簽合同,也是需要按照工作年限去支付經濟賠償金。
上海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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