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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羈押期間,另外一方可以提出離婚嗎
1、年4月至2022 年2月期間,還在永新縣的吳世勇,在酒店與人,在 吧用刀,在放學時分的中學門口蹲守、追逐在校學生,在KTV打架,用石頭砸車,在醫(yī)院門口持捅人。
2、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3、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所以,是否能取保候審與涉嫌何種犯罪并沒有直接關系,犯尋釁滋事罪的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規(guī)定時是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的。另外,取保候審的應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4、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5、月31日,安福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吳世勇的行為系防衛(wèi)過當,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另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 然而該案宣判8天后,安福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該判決存在量刑錯誤,導致量刑畸重;次日,吳世勇一方進行刑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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