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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刑事案件申請回避的法律規定
- 2、刑事訴訟法回避的規定
- 3、刑事回避制度規定
刑事案件申請回避的法律規定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回避的條件是:(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對回避的理由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8條的規定,如果對回避決定不服,可以當庭申請復議一次。如果沒有當庭申請復議,回避決定就會發生效力。法院審判案件的流程是什么法院審理案件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申請回避,是指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們所在的機關提出申請,要求他們回避。
刑事訴訟法回避的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對回避的理由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條和第31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的回避,應當由法院院長審查和決定。回避的效力。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8條的規定,如果對回避決定不服,可以當庭申請復議一次。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刑事訴訟法 回避的決定有哪些規定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回避的條件是: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回避的人員范圍有關刑事訴訟法回避的規定說明了適用回避的人員范圍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
刑事回避制度規定
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1條的規定,二審人民法院發現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違反回避制度的,應當裁定撤消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回避的審查決定。
刑事訴訟法中的回避制度是為了保障案件審理公正,對案件參與人員進行嚴格身份限制。如果案件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為案件當事人或者近親屬,參與過該案,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
法律分析:公安辦案指回避制度是指公安人員具有法定情形,必須回避,不參與案件辦理的制度。所謂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規定禁止公安辦案人員參加對案件審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證案件獲得公正辦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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