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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保險和工傷可以一起賠嗎
車禍后工傷和保險可以同時賠付。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和意外險能同時報嗎
工傷保險和意外保險是可以同時報銷的。兩者并不沖突,只要參保人員符合工傷保險和意外保險的理賠條件,二者就可以同時報銷。但若是被保險人并沒有達到意外險的理賠條件的話,那是無法通過意外險獲得賠償的。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發生了意外事故,導致身故或者傷殘了,可以一邊申請進行工傷認定,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獲得相應的工傷保險賠償;同時一邊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獲得意外險的賠償。
[img]保險和工傷可以雙賠嗎
車禍后工傷和保險可以同時賠付。受傷員工在獲得工傷賠償后仍然可以獲得意外險理賠,在實踐中勞動局一般認為醫療費不能得到雙倍賠償,其他費用則要雙倍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的規定,當工傷與交通事故發生競合時,傷者是可以既享受工傷待遇又向肇事司機索賠,即獲得雙重賠償。不過就很多地區而言,未規定工傷與交通事故賠償的先后順序,僅規定醫療費不得重復支付。
對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方責任導致職工遭到事故傷害、并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償的,同時又符合工傷或視同工傷認定情形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其工傷待遇應當區分待遇項目、支付途徑分別處理,原則是:
(1)屬于發生的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等費用項目的,只能按實際發生金額給付,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復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于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屬參保職工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2)屬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就醫交通住宿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護理費項目,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復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于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3)屬于賠償性的待遇項目,只要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對賠償待遇項目沒有作出競合規定的,應依法按規定賠償相應的待遇項目。
拓展資料
換單位工傷保險有效嗎
工傷保險沒有個人賬戶,辭職后保險自動解除,也可以直接要求原公司辦理社保轉移,或者停止繳納社保即可。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批準成立后就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中說明工傷保險關系從用人單位填寫繳費申報表、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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