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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協議無效的法律規定
1、不具備拆遷民事權利能力(或主體資格)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拆遷人與非安置房屋所有權人或權利人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2、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等。除以上所列情形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無效情況外,其他依法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受法律保護。
3、拆遷人與非被拆遷人訂立的房屋拆遷協議無效。(3)被拆遷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拆遷協議無效。(4)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或者無代理權所簽訂的拆遷協議無效。(5)拆遷協議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無效。
4、補償協議無效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重新協商賠償或者依法進行性評估補償。根據法律規定,協議無效,相當于沒有簽訂協議,如果協議無效是因為一方過錯導致的,過錯方應當賠償其所造成的損失。
5、法律主觀:拆遷協議訂立后可確認無效的情形: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簽訂的合同,無效或者沒被追認無效。拆遷人沒有辦理相關的拆遷手續,不具有拆遷的資格的。
6、拆遷協議的無效是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所達成的拆遷協議因其不符合有關法律規范的規定,經有關部門確認后,該協議自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拘束力。拆遷補償合同簽訂的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反法律強制性和公序良俗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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