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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申請工傷認定材料及程序
上海市申請工傷認定材料及程序
辦理機構: 用人單位工商注冊地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辦事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
2、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上海市人民 *** 令第29號)。
申辦條件: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中,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從業人員。
用人單位應當自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申請。
申請材料:
1、填寫完整的工傷認定申請表(申請表在受理機構領取或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網下載);
2、傷亡人員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3、 初次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4、根據不同傷害情形,另需分別提供:
(1)屬于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
(2)屬于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用人單位出具的因工外出證明材料;其中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還需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下落不明證明材料;
(3)屬于機動車事故的,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材料;
(4)屬于從事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5)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本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材料;
(6)委托他人申請的,應當同時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7)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辦事程序:
1、工傷認定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且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出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
2、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不完整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工傷認定申請人在30日內按照要求補正材料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受理。
辦理期限:
工傷認定決定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從業人員所在單位。
收費標準: 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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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傷申報標準流程
程序如下:1.申請。申請人按規定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供相關的材料。⒉.受理。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后1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3.經審查符合認定條件的60日內,特殊情況可以延長30日做出工傷認定結論通知并告知單位和個人。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要告知申請人。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上海職工工傷十級,企業未按個人工資全額交納工傷保險,如何申請
上海職工工傷十級,企業未按個人工資全額交納工傷保險,申請步驟如下。
1、職工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確定傷殘等級后,用人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員工按照法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反之員工可以對用人單位提起勞動仲裁。工傷職工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后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待遇。
3、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后,應當在組成仲裁庭后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若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在法院判決后,用人單位不履行義務,工傷員工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img]上海工傷鑒定怎么申請流程
法律主觀: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護理等級鑒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最新上海工傷鑒定程序如下:(一)勞動能力鑒定是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專家,依據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對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進行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為兩級:設區的市一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三)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四)職工發生工傷,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此外,以下情況也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超過一定時限的、舊傷復發的、工亡職工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享受撫恤待遇的、工傷職工安裝輔助器具的等。(五)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然后,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診斷。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六)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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