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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虛假仲裁如何處理?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民事訴訟類案監督機制,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民事訴訟類案監督機制,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虛假訴訟的,應當由法院駁回請求,并根據情節來進行處罰,一般可以處拘留并處罰款,具體情況下司法機關應當根據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合法的判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自然人犯虛假訴訟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自然人的處罰追究責任。
法律主觀:法院虛假訴訟的處理具體規定:在民間借貸、離婚析產、以物抵債、勞動爭議、公司分立(合并)、企業破產等虛假訴訟高發領域的案件審理中,要加大證據審查力度。對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要適當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涉嫌虛假訴訟的,應當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有關案件事實接受詢問。
第一個問題是行為方式,一般情況下,行為人捏造事實,偽造有利于自己的證據,欺騙司法機構。此外,虛假訴訟罪可以采取隱瞞真相的方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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