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退休職工在在職工算工傷與職業病的知識,其中也會對退休人員是否構成工傷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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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員在工作中受傷,算不算工傷
退休返聘人員在工作中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退休人員返聘屬于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能按相關法律進行工傷認定。提供勞務者因工作原因受傷,可以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合同,簽訂勞務合同一般沒有五險一金。勞務合同不等同勞動合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法律分析
勞動者可以按相關法律規定向用人單位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一般義務外,還存在義務有: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等。勞務關系中卻不存在這些附隨義務。二者區別有:報酬、社會保障待遇上,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等待遇,如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了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勞動者屬于工傷事故,勞動風險完全由用人單位承擔;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工作風險一般由提供勞務者自行承擔。報酬支付的原則上,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需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而在勞務關系中,雙方地位平等,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報酬完全由雙方協商確定。報酬支付形式上,有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多以工資的方式定期支付給勞動者,有一定的規律性;而勞務關系的報酬支付由雙方約定,往往一次性即時清結或按階段支付。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違章違紀處理權上,勞動關系中,若職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或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行為,用人單位有權依據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而在勞務關系中,單位也有對勞動者不再使用的權利,或者要求當事人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不包括對其給予其余紀律處分等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img]退休4年后查出有職業病可以申請工傷嗎?
退休4年后查出有職業病可以申請工傷
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國法律都有對于職業病預防方面的規定,一般來說,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才能稱為職業病。
主要類型
《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分10類共132種。其中:塵肺13種和其他呼吸系統疾病6種;職業性放射性疾病11種;職業性化學中毒60種;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7種;職業性傳染病5種;職業性皮膚病9種;職業性眼病3種;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種;職業性腫瘤11種;其他職業病3種。
構成要件
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
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在工作期間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可由用人單位、職工本人及其近親屬、工會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工傷認定,被認定為工傷后,職工可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單位承擔。
職工在離崗或退休后被診斷為職業病
職業病是職工在從事職業活動過程中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引起的,與外傷事故和急性中毒相比,職業病具有一定的潛伏性和遲發性,為了保護罹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已實現了對職業病職工的保障。因此,職工在離崗或退休后被診斷為職業病,也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1)退休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2)職工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退休后診斷為職業病并認定為工傷后,可以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中明確的用人單位在該人員從業期間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該用人單位分別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依法為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該用人單位支付待遇。
退休后工作受傷算工傷么
退休后工作受傷不算工傷,一般按人身損害賠償。達到退休年齡的,即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能申請工傷認定。
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由雇傭單位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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