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工傷鑒定么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工傷鑒定嚴不嚴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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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鑒定工傷
職工工傷鑒定流程: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組成專家組;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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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怎么鑒定
工傷司法鑒定的手續:
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
三、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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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進行工傷鑒定
工傷鑒定是在工傷認定之后的程序,工傷認定決定作出后,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在申請工傷鑒定的時候需要準備《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以及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資料,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查資料后會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程度等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然后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如果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工傷鑒定是什么?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護理等級鑒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
法律分析: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護理等級鑒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狹義的工傷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1、工傷認定和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的前提條件,已經工傷認定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2、未經工傷認定的,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不超過一年,或者雖然超過一年,但存在法定時效中止情形,扣除之后不滿1年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再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申報勞動能力鑒定所需的常規材料和要求:
(1)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在表格上貼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單位負責的,在照片上加蓋單位公章;個人申請應提供聯系人的姓名、詳細地址、姓名和電話,并當場通知聯系人。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3)攜帶被鑒定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4)提供完整、連續的病歷資料,其中住院需提供原始病歷(原始病歷應隨患者身份證在醫院病案室復印,同時加蓋醫院病案管理專用章)。
法律依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鑒定怎么鑒定
工傷鑒定需向當地勞動能力等級鑒定中心申請勞動能力等級鑒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法律依據】
《工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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