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美國陪審團定罪量刑的知識,其中也會對美國陪審團是干嘛的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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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庭是怎么判案的
可以說,美國法官多數情況下審案而不判案。怎么講?美國一審時多數案件由陪審團判定“事實問題”(question of facts),而法官僅負責解釋法律問題(question of law),當事人可以放棄陪審團審判,要求改由法官審判。如果是刑事案,陪審團定被告有罪(convict)后再由法官量刑(sentencing)。民事案中,賠償金額也由陪審團決定。美國時而出現上百萬、上千萬乃至上億美元的賠償金,都是陪審團所為。法官要審慎的多。但美國人不信 *** ,不信法官,美國人只信自己。當事人相信自己,就是要雇傭“槍手”---律師,在法庭上唇槍舌劍,斗個你死我活。而法官則相對超脫,相對逍遙,有時是袖手旁觀。有位美國一審法官私下談起,如果是殺人越貨、作奸犯科的案子,審理起來還能抖擻精神;遇到枯燥的商事案,那簡直是昏昏欲睡強打精神。陪審團審案中,法官像是裁判,但只是裁判雙方律師“格斗”是否“規范”,而并不是認定事實的裁判。陪審團則是觀眾,所以,美國一審中永遠是法官一人獨審。當然不容忽視。足球場上,世界頂尖的高手被裁判的“黑哨”一吹,也是心緒全無,敗下陣來。同樣,法官也可以“刁難”律師,逼其就范,從而影響審判結果。美國聯邦法院是三審制,地區法院(一審)、巡回法院(上訴法院)、美國最高法院(終審);州法院是四審制,一審、上訴法院、州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美國上訴法院以上的法院審案時原則上只審法律問題,不問事實。如果事實嚴重有誤或是有新情況,上訴法院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美國法官的理念是,上訴法院只問一審法官運用法律是否得當。一審法官與陪審團身臨其境,直接觀察證人,在事實問題上最有發言權,上訴法院應盡量不介入。美國上訴法院的判決書也是在“造法”(make laws)。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不可能完全割裂,上訴法院的法官有時也通過法律問題迂回事實問題。但這是技巧上是做法;原則上訴法院不過問事實問題。上訴法院審案時是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三位法官的資力有深淺區別,但在職務上并沒有高低之分,審案時完全是平起平坐。遇到大案要案,上訴法院也可以是“全體法官同審”(en banc)。美國最高法院是9位大法官會審。美國法官的獨到之處是,持不同意見的法官可以將其觀點寫在判決之中。有時是截然相反的觀點。法律不同于自然科學。后者找出的是自然界早已存在的定律,有對錯真偽之分。而法律則是人類自己“造”出來的條條框框,其釋義與運用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既然結果是兩可的,公正需要體現在程序方面。這就是美國之所以特別強調“正當程序”(due process)。簡單說,正當程序就是當事人(或是被告)應有辯解的機會,法官有傾聽辯解的義務。此外,法官判決時必須自圓其說,前后一致。寫判決的重要意義也就在于此。律師大多個性較強,而美國法官也是律師出身,不愿聽命于他人。制度上美國是司法獨立,也就是法官獨立。但美國法官很少獨斷獨行,膽大妄為。美國法官大多德高望重,而且都當過資深律師與名教授,爬到法官的位置可謂歷盡千心萬苦,不會為了區區小利而壞了自己一世的英名。美國聯邦法官有一份很好的俸祿,且享受終身制(人生最美好的事情之一)。如果愿意他們可以在任上干到鞠躬盡瘁,死而后已。大法官馬歇爾干到80歲時已是病入膏肓,美國的“右派”也盼著這位“左派”盡早讓“賢”(美國最高法院只有9個席位)。馬歇爾死活不走,而且揚言:“我就是要站著進來,躺著出去。”美國法官大多干得笑瞇瞇的,決無貪臟枉法的非份之想。美國法官待遇優厚,不求加官晉級,可以專心致致地工作。聯邦法官的待遇更好,而且是終身制,又沒有領導督促,可工作起來還是兢兢業業。美國法官,尤其是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把審判當作一門藝術,一心要超越自我的得意之作。其作品也不乏鑒賞者。美國法學院的教授們的工作與嗜好之一就是對判決品頭論足,或喝彩叫好或口誅筆伐。美國律師協會每年要給法官打分,所以法官審案時,對自己討厭的律師也不敢亂吹“黑哨”。美國是個多元化的國家,遍地都是行行 *** 的勢力集團、群眾組織,互相牽制,互相制約。美國法官審案時也是如此,雖然是獨立審判,但也有有形與無形的監督或“領導”。
[img]美國陪審團制度
美國的定義 陪審團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數的有選舉權的公民參與決定嫌犯是否起訴、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國法律規定,每個成年美國公民都有擔任陪審員的義務。但是不滿21歲、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曉英語及聽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沒有資格充當陪審員。 發展 具有現代意義的陪審團制度發源于英國。隨著英國殖民地的擴張,陪審團制度傳入美國,并成為主要的訴訟制度。1635年,弗吉尼亞建立了大陪審團制度。大陪審團負責指控刑事案件的與調查犯罪,并決定是否給法院移送案件。在1641年,《馬薩諸塞自由綱領》規定,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也可以選擇法官或陪審團審判。獨立戰爭勝利之后,法官和陪審團的職能開始分離,陪審團負責裁定案件事實,法官負責如何適用法律。隨后,陪審團權利載入了憲法第七條修正案。 現代 現代之后,美國對陪審團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首先是在陪審團組成人員上,逐漸對婦女和黑人開放,對性別和種族的排斥度降低。其次,歷史上陪審團的人數是12人,改革之后組成人數可以根據各州的情況在6-12人間組成。再次,陪審團裁決原則上的變化。傳統的陪審團裁決是全體一致通過原則,現在開始應用多數主義。通過改革,陪審團制度在美國得到了比英國更好的發展。據統計,美國每年由陪審團參與審理的案件,占世界每年總案件的90%。 問題 盡管如此,美國陪審團制度的發展還是存在較多問題。20世紀以來有些州已經不再使用大陪審團,到1984年為止,保留大陪審團的只有20個州。而在小陪審團的運用上出現了辯訴交易的現象,陪審制度也常常被詬病影響了司法效率等問題,以致于理論上、實務上開始對陪審團制度的存廢展開爭論。 利與弊: 1、是遏制司法腐敗的防護堤壩。 2、是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保障,避免法官獨裁。 3、是司法部門的避雷針;是法官們的防身盾。--如果出現法律偏移,偏離公正,法官們得以逃脫責任。 4、12個陪審員自身素質、專業素質參差不齊,只是體現該社區的民意,較讓人接受其觀點。 5、耗費金錢,效率底下。
被陪審團判處死刑多久
章瑩穎案量刑階段即將在下周一展開,由7男5女組成的聯邦陪審團預計將花至少1周半的時間決定章瑩穎案被告克里斯滕森是否會被判死刑。
當地時間6月24日,在審議了不到90分鐘之后,陪審團對被告作出了有罪判決。據美聯社報道,陪審團如此快做出有罪判決,部分原因是克里斯滕森的律師從一開始就告訴陪審員,他確實殺死了26歲的章瑩穎,而他們唯一目的是說服陪審員免除死刑。
美國聯邦死刑資源顧問項目顯示,在自1988年以來審理的236起聯邦案件中,陪審團最終判處64%的罪犯終身監禁,死刑率占36%。
為何在美國法庭審判中,最終判處死刑占比低?陪審團制度在其中又是如何運作的?陪審員的主觀意識是否會影響判決結果?
一問:在美國陪審團制度中,如何才能判死刑?
在量刑階段,陪審團成員須12人一致選擇死刑判決; 如果1個陪審員不認為克里斯滕森應被判死刑的話,他將被判終身監禁。
二問:陪審團將如何在量刑階段做出科學判決?
據了解,量刑階段是一種小型審判,包括開庭審理,展示,出庭作證和結案呈詞四個階段。每位陪審員在評議結束時須上交一個“量刑階段表格”,表格內有多項內容,比如被告克里斯滕森是否應被判處死刑。
其中,表格中有“加重刑罰因素”的選項,是詢問陪審員們,克里斯滕森是否有表現出可判處死刑的因素。這些理由包括:章瑩穎因綁架而死亡;克里斯滕森以“特別令人發指,殘忍或墮落的方式”犯下罪行,涉及對章瑩穎實施酷刑或嚴重身體虐待;克里斯滕森經過大量規劃和預謀后犯罪。
另外表格還有“減輕刑罰因素”選項,是詢問陪審員有關克里斯滕森的“出生背景、記錄和性格”等各個方面,是否有存在不判處死刑的因素。
三問:陪審團如何最終做出決定?
在量刑階段結束時,陪審團必須對一個關鍵問題做出回答:檢方展示的克里斯滕森殺害章瑩穎案及其產生的惡劣影響等一切能“加重刑罰因素”是否能足以超過“減輕刑罰因素”。
如果陪審團成員評估認為加重刑罰的因素更大,他們會投票贊成判處被告死刑;如果后者超過前者,那么他們會選擇判處被告終身監禁。
四問:陪審團成員是否會因個人原因影響案件審判?
在陪審員篩選階段,對堅決反對死刑的人或認為應對殺人的人無一例外實施死刑的人,已被排除。
南都此前報道,章瑩穎案的陪審團篩選從2018年年底開始啟動,考慮到有判死刑可能性,該案陪審團選拔采取了更嚴格的標準。最終的12名陪審員是由候選名單中的651人中篩選出來的。
不過,據美聯社報道,盡管陪審員幾經篩選,但許多人仍有可能會對投票結果猶豫不決,因為其一票可能導致被告被處死。
五問:即使被判處死刑,被告是否還可以繼續上訴?
可以。在判處死刑后,也不一定意味著他會被處死。接下來被告可能會上訴,而該上訴有可能將處決推遲幾十年。
據美國死刑信息中心截至2018年的數據,自1988年恢復聯邦死刑以來,雖然有78人被判處死刑,但實際上只有3人被判處死刑。據悉,目前聯邦死刑處決的方式已變成通過注射針劑致死。
對此事,你有什么想說的。章瑩穎案的量刑庭審已在當地時間7月15日結束,檢辯雙方將于7月17日上午9點開始結案陳辭。之后,陪審團將決定克里斯滕森是被判處死刑還是終身監禁。據悉,在此前的定罪庭審中,陪審團僅用了不到90分鐘就裁定了被告克里斯滕森包括綁架致死罪在內的三項罪名。
7月15日,克里斯滕森的母親威廉姆斯作證時表示,在兒子遭遇一次意外事故后,只有在貓趴在他的背上時,他才能安然入睡。由于辯方曾提出,被告克里斯滕森有一只寵物貓陪著長大,他永遠不會傷害動物。對此,檢方認為 這讓“陪審團產生了一個錯誤印象,以為被告永遠不會傷害動物。”
被告與貓在一起。
根據7月15日晚檢方提出一項動議顯示,希望在之后的證據反駁中展示被告克里斯滕森曾殺死一只豚鼠。對此,辯方律師稱這是未證實的。主審法官則表示檢方無需提到與豚鼠相關的證據,因為克里斯滕森與貓之間的關系并非結案時的關鍵問題。
而根據檢方提出的最新動議,在章瑩穎案審判前,辯方曾提出排除克里斯滕森告訴前女友Terra Bullis曾殺死過一只豚鼠的事實。在審前文件中,辯方律師將此事件稱為“涉嫌虐待豚鼠”。當時,法院批準了辯方的這項動議,排除在庭審中展示此項證據。
章瑩穎家人的援助律師王志東表示,辯方在量刑階段選擇了讓被告人生過程當中的見證人出庭,就是試圖證明他原本是一個正常的人,甚至相當出色。“他是在案發前的一兩年發生了很大變化,酗酒是主要原因,導致學習成績一落千丈,婚姻走向了終結。”
據當地媒體報道,如果被告克里斯藤森被判處死刑,他將被送往位于美國印第安納州西部的聯邦監獄。而聯邦死刑犯的上訴程序通常要持續十年以上。
采寫:南都記者 秦楚喬
編輯:張亞莉
更多報道請看專題:章瑩穎案庭審
美國陪審團制度解釋(詳細)
美國的陪審團主要分為兩種:一種出現在起訴程序中,被稱為大陪審團,通常由案件所在地區的23位公民組成,其職責是裁定案件有無立案起訴的必要;而我們經常在影視文藝作品中見到的陪審團出現在審判過程中,也被稱為小陪審團,通常由案件所在地區的12位公民組成,其職責是裁定刑事案件被告是否有罪以及民事案件被告是否侵權。
美國的聯邦法院和各州法院對陪審員資格都有一定的要求。一般說來,陪審員必須是美國公民,年滿18歲,能用英文進行交流,沒有重罪前科,州法院的陪審員還必須是本州居民。除此之外,法院并不對陪審員的文化程度、社會地位和法律知識等做出限定。
選拔陪審員時,各法院會根據選民登記名單、駕駛執照持有者名單等確定一份能覆蓋該地區80%以上人口的原始名單,然后剔除掉不具有陪審員資格的人,再在剩下的名單中隨機抽取若干陪審員候選人。當一組候選人被編好號派到法庭后,法官會對候選人進行訊問,以了解候選人的背景,確定其在審判過程中能否做到公正無私。候選人也可以向法官提出自己不適合作為陪審員的理由,經法官同意可以后就可以退出。不少法院中,律師可以在法官之后對候選人進行提問。然后,原告和被告雙方律師可以交替行使否決權,將他們認為可能對自己的當事人不利的候選人從陪審團中除去。不同的案件,律師行使否決權的次數是有限的。在雙方律師都行使完否決權后,法官在未被否決的候選人中按照編號確定12名陪審員和若干候補陪審員,當有陪審員不能履行陪審義務時,由替補陪審員來代替。
開庭審理過程中,陪審團通過雙方律師對證人的詢問來了解案件事實,而法官會控制律師的詢問過程,并指出法庭上出現的哪些證據屬于違法獲得或者哪些證言不具有可信度,以提醒陪審團不能采用。在所有的證人都出庭作證后,陪審團會在單獨的評審室內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進行評議,并形成裁決意見。一般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要求至少有9名陪審員達成一致意見,才能形成裁決結果。而謀殺案之類的重大刑事案件,則要求12名陪審員都必須形成一致的裁決。如果人數上達不到要求,就不能形成裁決結果,陪審團需要繼續評議,直到做出裁決為止。有時候,陪審團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討論,仍然無法調節分歧做出裁決,這樣的陪審團稱為“死結陪審團”,此時被告可以請求法官直接判無罪,原告也可以請求重新審判此案。
如果陪審團裁決無罪,那么被告不能就同一犯罪事實再次受到起訴,這是美國法律中所謂的“一罪不二審”原則。如果陪審團裁決有罪,那么通常由法官再根據法律對被告做出量刑,有的州法院量刑也是由陪審團做出。
在美國,擔任陪審員是一項公民義務,一般不得拒絕。有的影響力較大的案件,審理周期較長,陪審團在審理過程中還會被隔離,不能回家,不能同其他人討論案情,不能看與案件有關的電視節目和報紙,這絕對不是什么愉快的經歷。即使是普通的案件,由于審理期間陪審員不能進行自己的工作,而法院所發的薪水相當有限,陪審員也會遭受經濟上的損失。因此,許多美國人都不愿意履行這一義務。
而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和標的物價值大于20美元的民事案件都可以要求陪審團審理,所以被抽中擔任陪審員的機會還是不小的。據說有一次美國總統布什被抽中擔任陪審員,不過白宮方面以總統事務繁忙為由拒絕。對于普通民眾來說,當然不能列出這么大牌的理由,不過他們也有自己的辦法。1990年芝加哥刑事法庭審理一起警察被槍擊的案件,一位不愿做陪審員的老兄就理直氣壯地在法官詢問“對警察有無偏見”時回答“有”,并宣稱自己不能保證對案件做出公正裁決,終于如愿逃脫了陪審員義務。
美國陪審團制度只對嚴重的刑事案件適用嗎?
錯。
美國的聯邦憲法中有更多的關于陪審團設立的條文規定:
美國聯邦憲法第三條規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審判,除彈劾案外,都必須有陪審團出庭;
憲法第六條修正案規定,刑事訴訟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審團迅速和公開審理的權利;
憲法第七條修正案規定,在普通民事訴訟中,如果爭執價值超過20美元,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就應該得到保護。
《美國憲法》及其修正案確立了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的陪審團制度。一般說來,刑事案件被控刑期6個月以上,被告有要求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沒有要求陪審團審判的當然權利,但可以提出申請,經法官批準后設立。
所以依據美國 *** 第七條,《小爸爸》里的文章也有權要求法庭組織陪審團審理。
那么陪審員和法官有什么區別?他們又有些什么分工呢?在“陪審團審”的情況下,陪審團和法官有明確的職責分工。前者負責認定案件事實;后者負責適用法律。以刑事案件為例,陪審團的主要職責是根據這些可以采用的證據裁定被告人是否犯有公訴方指控的罪行(在有些司法管轄區,陪審團還要就應否適用死刑的問題做出裁決)。如果陪審團認定被告人有罪,法官便依法量刑。如果陪審團認定被告人無罪,法官便要宣布釋放該被告人。而且根據“一事不二審”的原則,該被告人永遠不得再因此相同罪名接受第二次審判。換言之,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具有終審效力。
由于陪審團的作用如此重要,所以法官和雙方律師對陪審員的挑選都非常重視。美國的法律也制定了一套具體的挑選陪審員的規則。挑選陪審員的基本程序如下:首先,法官從當地選民的登記名單中隨機地選出一定數量的人,寫信詢問他們是否可以擔任本案的陪審員。初選人數的多少主要視案件在社會中的影響大小而定,少則幾十人,多則數百人。
在美國,當陪審員是每個公民的義務,所以稱為Jury Duty(陪審義務)。只要你報稅,法庭就會按照稅表上的地址通知你去當陪審員。而且通知上還說,如果你不在指定的時間去報到,就可能逮捕你。所謂義務,就是沒有報酬,只是每天給幾十美元的補貼而已。大公司往往會允許雇員帶薪,那是公司在為國家盡義務,而小公司或自己的買賣就真是自己為國家盡義務了。雖然一般的美國人都認為擔任陪審員是公民的義務,但是在現實中逃避此項義務者大有人在。他們或者是怕受牽連,或者是怕耽誤時間。面對這種情況,有些法官不得不采取懲罰手段。例如,對那些被認為是故意逃避陪審義務的人,有的法官以藐視法庭罪處以罰款,有的法官命令其第二天再到法庭“罰坐”一天,還有的法官下令將其在法院“拘留”一天。但如果參與陪審真有困難,可以要求法官通融。不過碰上像辛普森那樣的世紀大案時,許多人會搶著當陪審員。因為結案后有的人可以將經歷的故事賣給媒體,或是自己寫書。但通常法庭會優先考慮退休的人在曠日持久的案子中當陪審員。
即使如此,也并非誰都可以充當陪審員,要充當陪審員的美國公民被要求具有如下特點:對法律裁定的結果沒有任何私人利害關系在內、在抗辯過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沒有犯罪前科、通曉英語等。
通過初步的篩選后,并非馬上就是陪審員了,這些人還得在指定時間到法庭接受“庭選”。這是挑選陪審員過程中最為關鍵的時候,雙方律師都要參加。有人稱這是正式審判的“前哨戰”,而且往往具有預決勝負的意義。
雙方律師對陪審團的候選人有否決權。這有兩種形式:一種叫做“有理否決”或“有理回避”;一種叫做“無理否決”或“強制回避”。法律對后者的次數有具體規定。例如,在可以判處死刑的案件中,雙方律師各有20次“無理否決”權;在可以判處監禁的案件中,各有10次;在其他輕微刑事案件中,各有3次。 由于“無理否決”不必向法庭陳述理由,所以雙方律師都很重視這些機會。他們在詢問候選人的過程中,千方百計了解其社會地位、個人經歷、種族血統等情況,以便盡量把那些可能在審判中傾向對方的候選人排除在陪審團之外。
陪審團成員確定之后,法官就要讓全體陪審員宣誓將公正地審理此案,然 *** 審程序開始。在審判過程中,陪審員的姓名和身份都是保密的,除非他們自己愿意向外界披露。一般的案子陪審員是可以回家的,但如果案子引起轟動,他們就必須被隔離,不可以看報紙和電視新聞,甚至連上食品店買吃的都有法警跟著,以保證他們不與外界接觸以維持公正的判決。可以說,在這段時間里,陪審員的自由度比該案的嫌疑犯還要小。他們一起住在一個與世隔絕的場所,每天由法警的專車接送他們去法庭。他們一般不能會見親友,也不能看電視新聞和未經法警審查的報紙,以免社會輿論影響他們對案件的公正裁決。
開庭后,法官一般會這樣告知他們:無論你是社會名人還是家庭婦女,你們手中的權力是一樣的。你們不需要任何專業的法律訓練,也無法精通法律條文,你們只要用你們來自生活的感覺對證據作判斷就可以了。
各位也許知道,在民事法庭,對是非的裁決用的是少數服從多數;而在刑事庭,有罪或無罪的裁決必須是全體陪審員的一致意見。若有一票反對意見,有罪或無罪的定論就不能成立。每個陪審團共由12名正式成員及3名候補成員組成,若誰有幸被選上,在整個審訊期間,他不得和任何人討論本案。另外,未被選上的在座人員也將被算為履行過陪審員義務,并在12個月內不會被法庭再次招募。
為保證盡可能多的普通民眾參與陪審,同時防止少數陪審員長期陪審,淪為實質上的“編外法官”,喪失陪審員作為法律外行在認識視角和價值觀上的獨特之處,國外都嚴格限制陪審員的任期。英美法系一案一組團,陪審團在每件案子開庭審理前臨時組成,案件審理完畢立即解散,陪審員的任期限于其所審理的案件。
為防止陪審員徇私枉法、玩忽職守,這些國家都對陪審員違反法律應承擔的責任作出了嚴格而具體的規定。
關于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林達這樣評判道:
對美國的陪審團制度,爭議也很多。它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看上去是最薄弱的一個環節。陪審員隨機抽樣,來的人五花八門,人種膚色各異,有業無業不論,知識文化不論。在美國,最強大的就是法律隊伍了,為什么偏偏要找一幫“外行”來做“法官之上的法官”呢?在美國,所有理解贊同這個制度的人,從來不認為它是一個完美的制度,只是找不到一個比它更好的制度罷了。這正像美國人有時候開玩笑的說法:如果你不把陪審團制度和其它國家的制度相比的話,它真是糟透了。美國的第三任總統杰斐遜就認為,陪審團制度在維護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選舉權還要重要。
固然,陪審團制度是有明顯的弱點,所有的“法治”都會有“人治”的困惑,最初的立法、審理、最終的判定,都有“人”的參與。陪審團制度設計立論認為,如果一切是清清楚楚、一目了然的話,一般常人的智力就足以判斷。美國人之所以堅持用陪審團制度,就是因為陪審員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縱控制的。
陪審員獨立于 *** 之外,獨立于司法系統之外,獨立于任何政治勢力之外。他們的判斷,就是一般民眾放在法律對陪審團的規定之下都會做出的判斷。他們召之即來揮之即去,法庭為他們保密,使他們沒有心理負擔。他們只要自己不想出頭露面,可以永遠不被周圍的人知道自己的角色。當然,這有一個基本條件,就是這個社會是自由的,普通民眾是不受任何控制的。
關于陪審團制度,有三部影片不得不提,它們讓我們對陪審團制度將會有更多的感性認知。
一是悉尼·盧曼特導演的《十二怒漢》,亨利·方達扮演的八號陪審員光茫四射。
二是《失控的陪審團》,展示了陪審團制度的一些缺陷,可算是反思之作。
三是尼基塔·米哈爾科夫拍的俄羅斯版《十二怒漢》,向盧特曼的《十二怒漢》致敬的一部電影。
我們有時間時不妨找來看看。
關于美國陪審團定罪量刑和美國陪審團是干嘛的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