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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卷一《法理學》基礎知識:法的價值
從哲學上而言,自由是指在沒有外在強制的情況下,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進行活動的能力。從價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本質上以自由為價值。自由是判斷法律善惡的標準之一。良法應當是自由之法。自由體現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法律必須承認、尊重、維護人的自由權利。
法的價值是指,法這樣一種社會規范有哪些為人所重視的性狀、屬性和作用。所謂價值是指客體能夠滿足主體的需要。
③秩序是法的其他價值的基礎。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價值,同樣也需要以秩序為基礎。然而,秩序雖然是法的基礎價值,但是秩序本身又必須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為其目標。從這個意義上說,現代社會所言的秩序還必須接受正義的規制。【提示】對于秩序價值,司法考試中未直接考查。
法的價值就是法這種客體對于主體所具有的積極意義,是法對主體需要的滿足及其程度。換而言之,是法律的存在給人類社會帶來的美好的、正面的、積極的意義法這樣一種社會規范有哪些為人所重視的性狀、屬性和作用。所謂價值是指客體能夠滿足主體的需要。
【錯誤】本題查考法理學。法的價值包括了秩序、自由和正義。其中,秩序是人類一切活動的必要前提,是法的基礎價值;自由是人的本性,是法的最高價值;正義是評價法律進步與否的標準。當法的價值發生沖突時,基本價值一般有如下排序:自由、正義、秩序。因此,法的價值基礎是秩序而非正義。故表述錯誤。
年司法考試法理學知識點:法與經濟 (一)什么是經濟 (二)法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 法作為上層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經濟基礎決定。法不僅隨著經濟基礎的根本變革而發生本質的變化,即使是在同一社會形態里,當經濟基礎發生局部變化時,也會引起法律的相應的變化。
司法考試2017憲法知識點: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和任務
一)人民檢察院的性質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我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檢察院屬于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的單位性質是法律監督,國家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國家檢察權來完成自己的任務。
一)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二)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三)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我國《憲法》對檢察院的性質與工作任務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根據《憲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國家檢察權來完成自己的任務。
檢察院的性質是屬于行政單位。行政單位是指進行國家行政管理、組織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單位,主要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實行預算管理的其他機關、政黨組織等。與行政機關是有區別的,這里主要是財政上的概念。會計師事務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單位。
2017年司法考試法理學知識點:法與經濟
法作為上層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經濟基礎決定。法不僅隨著經濟基礎的根本變革而發生本質的變化,即使是在同一社會形態里,當經濟基礎發生局部變化時,也會引起法律的相應的變化。(三)法對經濟的作用 法對于經濟基礎具有能動的反作用,并且通過生產關系反作用于生產力。
法理學司法考點之法與宗教 (1)法與宗教的聯系。法的起源與宗教有著移植性的關系,在價值上法與宗教有著相通的地方,法與宗教都是社會規范。(2)法與宗教的區別。法與宗教在表現方式、調整對象等方面都不同。
[摘要]法與經濟的關系是法理學上一個根本問題,其核心可以歸結為上層建筑和經濟基礎的關系。筆者擬從辯證唯物主義的基本原理出發對法與經濟的一般關系進行梳理。[關鍵詞]法律 經濟 作用經濟對法律的決定作用 每一種社會形態都有特定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
經濟基礎決定法,法服務于經濟基礎。法與經濟,是指法與經濟之間的聯系。在法理學上主要是指法與社會經濟基礎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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