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國企單位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國企工傷待遇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國企在職職工生病喪失勞動力,單位有何補償
- 2、農民工在國有企業意外受傷算工傷嗎?
- 3、工傷保險從什么時候
- 4、國企員工有工傷,要在同一個集團內子公司調到母公司,有什么說法嗎
- 5、我是一名國企的退休員工,工傷復發能否報銷?
- 6、在國企上班十天發生意外事故算不算工傷
國企在職職工生病喪失勞動力,單位有何補償
職工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符合病退條件的,可以辦理病退,符合退職條件的,辦理退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沒有優惠政策,照常上班
[img]農民工在國有企業意外受傷算工傷嗎?
農民工在國企企業意外受傷,是否算工傷,區別對待。凡是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的原因,所受的傷害,都是工傷。否則,不是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 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突發疾病死亡 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認定為工傷 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 *** 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保險從什么時候
問題一:《工傷保險條例》什么時間開始施行 《工傷保險條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對《工傷保險條例》作出修改,新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
問題二:我國工傷保險制度最早建立于什么時候 1951年2月26日,國家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簡稱勞動保險條例,并于1953年、1956年兩次修訂,全面確立了適用于中國城鎮職工的勞動保險制度。所以他是新中國最早的工傷保險制度。民國時期的,無法查證。
問題三:新《工傷保險條例》從什么時候起實施 您好,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的規定,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自今年一月份一日起施行,其中對工亡的一次性工傷死亡賠償金大幅提高,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現已開始實施了。現在還沒有具體的案例。
問題四:中國工傷相關法規是從什么時候開始執行的 不看你后面的文字就會對你講,從50年代初期我國就實行了勞衛制,就是工傷保險的先驅,50年代中期公私合營以后就開始頒布工傷保險條例,就是你公公這樣的待遇。工傷賠償是從1996年勞動部頒布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開始的,這也適應了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主要是私企的發展促成修改的)。當時賠償的數額也不是很大的,到了2011年修改的工傷保險條例才大幅度提高了一次性賠償的數額,這與很多企業對工傷員工傷愈以后普遍的解除合同有關聯的舉措,是幫助了不少的弱勢群體。因為現在的非國企都不會那樣對待你公公那樣長期的工傷假期的,都要解除自己的負擔。1996年的條例對于過去已經發生的老工傷沒有強制的補償條文的。
我給你兩個建議:
1、你和你丈夫一起去你公公的單位,與領導協商(注意是協商或是訴苦的溝通)一下,爭取得到他們的支持,給與一次性補償,理想的可以得到定期補償。
2、既然你公公已經喪失勞動能力,只要符合三個條件就可以在50歲就提早退休,由社保局發放養老金以及享受退休員工的醫療保險:1、工齡在15年以上,2、男50周歲、女45周歲,3、經過社保局下屬的勞動力鑒定中心檢查鑒定得到“大部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結論。 這樣你公公就與原單位脫離關系了,再也不要看人臉色或求人,和其他領取養老金人員一樣的生活。
第二件事你們不要先對原單位領導講,爭取拿到補償再講。另外進行鑒定需要350元的鑒定費,你們自己去社區服務中心申請(無業的也可以得)時,自己墊付;結論出來以后再去單位報銷。憑你所描述的,你公公得到結論應該沒有神馬問題的,最好是鑒定時有你們借個輪椅推他過去,病歷證據越多越好。
你公公有你這樣的媳婦就是一種幸福,祝你們心想事成。
問題五:工傷保險 里面的開始時間是什么意思?是說開始參保的時間還是什么? 自你進單位起單位為你繳納時開始計算。
問題六:新的《工傷保險條例》是從什么時候實施的 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必須在2010年12月31日前頒布(含當日)2011年1月1日實施。 2011年7月1日前頒布,2011年7月1日實施。理由是: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原《工傷保險條例》作了較大幅度修改,該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工傷保險條例》要與《社會保險法》保持一致,最遲要在2011年7月1日前頒布,2011年7月1日實施。
問題七:查看工傷保險從什么時候開始交的 保險都是好的,只要買到合適自己的保險才是最好的保障
問題八:工傷保險繳費后,何時生效? 1、按現行的做法,工傷保險繳納成功之后,就開始生效的。
2、《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問題九:那工傷保險是什么時間開始的?新的工傷保險又是什么時間開始? 30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75號
《工傷保險條例》已經2003年4月16日國務院第弗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
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86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已經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
總 理 ***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問題十:現行《工傷保險條例》是何時生效的? 《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已經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國企員工有工傷,要在同一個集團內子公司調到母公司,有什么說法嗎
需要協商。
和職工協商一致后,可以安排到子公司,但公司需要參考如下辦理。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我是一名國企的退休員工,工傷復發能否報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可以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一)經過診斷治療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可享受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二)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按照規定配置,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三)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可以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即經過診斷治療的,可以按照第三十條的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規定配置,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此外,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在國企上班十天發生意外事故算不算工傷
工傷認定的主要原則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符合條件就屬于工傷,反之則不是。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 *** 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關于國企單位工傷保險條例和國企工傷待遇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