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量刑指導意見23個罪名,以及量刑指導意見23個罪名怎么寫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增加對 *** 罪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體現了什么?
- 2、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書中15種犯罪是指哪些
- 3、《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中15種犯罪是指哪些
- 4、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增加對 *** 罪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體現了什么?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增加對 *** 罪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體現出司法機關從嚴打擊嚴重危害公民人身權利的暴力犯罪的理念,更加有利于威懾和預防暴力犯罪的發生。
新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了23個罪名的量刑,較為全面地覆蓋了司法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類型,可以更好地指導全面范圍內的類案判決,努力做到同案同判,保證司法公正;
進一步明確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的幅度,讓司法實踐中量刑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時適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理念,最大限度地節約司法資源。
本次量刑指導意見與之前相比,有以下變化:
檢察機關第一次作為起草單位參與量刑指導意見的擬定;完善了罰金刑的適用原則和具體罪名罰金刑的適用標準;
首次強調了要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來決定罰金數額,避免罰金刑的空判問題(犯罪行為導致的國家、集體、個人經濟損失未能及時挽回,罰金、沒收財產等剝奪犯罪分子經濟利益的刑罰未能落到實處,一直以來是刑事裁判財產性判項執行工作的“痛點”);
新增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表現好的量刑情節;增加被告人認罪認罰量刑情節下具體可減少的基準刑幅度;明確每一種罪后面在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規定之后均規定了緩刑的適用應考慮的因素;
確定量刑起點和確定基準刑時考慮的因素,由“可以根據”改為“根據”,某種程度上從之前的可以選擇考慮變為應當考慮。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書中15種犯罪是指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法發[2017]7號
常見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二)故意傷害罪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三) *** 罪
1.構成 *** 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 *** 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奸淫 *** 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婦女、奸淫 *** 情節惡劣的; *** 婦女、奸淫 *** 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 *** 婦女的;二人以上 *** 婦女的; *** 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 *** 婦女、奸淫 *** 情節惡劣程度、 *** 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 多人多次的,以 *** 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 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四)非法拘禁罪
1.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非法拘禁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
(1)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五)搶劫罪
1.構成搶劫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搶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搶劫致一人重傷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劫情節嚴重程度、搶劫次數、數額、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六)盜竊罪
1.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七)詐騙罪
1.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八)搶奪罪
1.構成搶奪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或者兩年內三次搶奪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奪數額、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搶奪,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搶奪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搶奪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搶奪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九)職務侵占罪
1.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十)敲詐勒索罪
1.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或者兩年內三次敲詐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十一)妨害公務罪
1.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后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十二)聚眾斗毆罪
1.構成聚眾斗毆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聚眾斗毆三次的;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手段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十三)尋釁滋事罪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十四)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十五)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罪
1.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 *** 數量達到數量大起點的,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 *** 數量達到數量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 *** 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 *** 犯罪次數、人次、 *** 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 *** 的;
(3) *** 再犯。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受雇運輸 *** 的;
(2) *** 含量明顯偏低的;
(3)存在數量引誘情形的。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中15種犯罪是指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中規定的十五種常見犯罪類型如下:
(一)交通肇事罪
(二)故意傷害罪
(三) *** 罪
(四)非法拘禁罪
(五)搶劫罪
(六)盜竊罪
(七)詐騙罪
(八)搶奪罪
(九)職務侵占罪
(十)敲詐勒索罪
(十一)妨害公務罪
(十二)聚眾斗毆罪
(十三)尋釁滋事罪
(十四)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十五)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罪
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了《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指導意見明確了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23種常見犯罪的量刑以及緩刑適用,進一步規范量刑和量刑建議工作,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增強量刑公開性,實現量刑公正。指導意見明確,量刑時應當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 *** 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嚴重的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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