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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數據提取筆錄屬于什么證據
法律分析:凡表現為一定實物的證據叫實物證據。實物證據多以物品或痕跡等實在物為其存在狀態和表現形式。法定證據種類中,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視 聽資料等都屬于實物證據。
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書證。根據查詢律圖網得知,針對提取筆錄的證據類型還存有一定的異議,有的學者認為其屬于證人證言,而有的則認為其屬于書證。這份筆錄里記載的內容反映了案情就是書證,這份筆錄上的某個筆跡反映了案情就是物證。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取筆錄屬于書證的范疇。書證是指以書面形式存在的證據,包括書信、賬簿、文件、報告等。
民事證據的種類如下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電子證據名詞解釋
1、電子證據包括過能以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作為訴訟證據的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2、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3、電子證據明確短信、微博、網聊記錄等可作證據證據制度是現代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
刑事訴訟法電子數據有哪些可采性
1、電子證據的可采性認定規則解決的是電子數據能否被司法機關采納和能否進行其它證明活動的基礎。
2、電子證據的可采性認定規則解決的是電子數據能否被司法機關采納和能否進行其它證明活動的基礎。電子證據主要從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三個方面進行認定。
3、合法性原則。一是主體合法,即電子數據取證工作必須由偵查人員主導,由相關技術人員協助配合予以進行。
4、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于電子數據收集提取判斷的規定》 為規范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際,制定本規定。
5、根據《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6、比如,個人采用黑客軟件非法侵入他人的計算機系統盜取的電子數據,會因采取非法手段獲取而不具備可采性的。及時性原則。電子數據通常存在于計算機內存、存儲器或網絡中,非常容易受到改動、破壞或滅失。
我國法律規定哪些電子數據可以作為法律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經公證證明為真實可靠的電子證據;(2)經專家鑒定為真的電子證據;(3)有確切證據證明電子證據內容完整未被更改的;(4)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電子證據。
法律分析: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電子數據證據包括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等。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法律分析:經公證證明為真實可靠的電子證據;經專家鑒定為真的電子證據;有確切證據證明電子證據內容完整未被更改的;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電子證據。
關于刑事訴訟法電子數據的作用和刑事訴訟法關于電子數據證據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