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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工傷死亡賠償標準一覽表(重慶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4月10日 17:28:041730

重慶工傷死亡賠償標準一覽表(重慶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重慶工傷死亡賠償標準,以及重慶工傷死亡賠償標準一覽表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重慶工傷死亡賠償如何算?

解答重慶工傷死亡賠償如何算: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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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工傷保險賠償條例實施細則解讀(2)

關于重慶市工傷保險賠償條例實施細則解讀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具體繳費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 五至十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者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或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而終止勞動關系的,自與用人單位按規定程序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與經辦機構的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發標準如下: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按五級12個月、六級10個月、七級8個月、八級6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計發。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按五級60個月、六級48個月、七級15個月、八級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計發。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1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職工,不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在本辦法實施前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原標準執行;本辦法實施后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本辦法標準執行。

第三十七條 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其死亡時享受的傷殘津貼或養老保險待遇為基數,按《條例》規定的比例計發。

第三十八條 經復查鑒定,傷殘等級及護理程度發生變化的,自作出復查鑒定結論的次月起,以復查鑒定結論為依據享受《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享受傷殘津貼或養老保險待遇的工傷人員,經復查鑒定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原享受的傷殘津貼或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同期同等級傷殘津貼標準的,從復查鑒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傷殘津貼或養老保險待遇調整到同期同等級傷殘津貼最低標準。

革命傷殘軍人解除勞動合同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時,已從工傷保險基金享受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不再重復享受。

第三十九條 工傷職工再次發生工傷的,以新發生工傷的勞動能力鑒定等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綜合勞動能力鑒定等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十條 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全國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時,若上年度標準尚未公布,可暫按上上年度標準核算,待上年度標準公布后再重新結算。

第四十一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 *** 批準后執行。

生活護理費每年從1月1日起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比例計發。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關閉或注銷時,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已辦理退休的五至十級工傷職工以及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由用人單位按本市有關規定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統籌費用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待遇,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手續移交其長期居住地的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二)不符合辦理退休的五至十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按本辦法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六章

第六章是管理和監督的法規規定,共八條。

第四十三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負責制定工傷保險政策并組織實施,統籌規劃全市工傷保險工作;

(二)制定工傷預防、宣傳、培訓規劃和職業康復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審核工傷保險基金預決算;

(四)制定工傷醫療(康復)定點服務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管理辦法,負責有關審批管理工作;

(五)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工傷認定工作,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六)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四條 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對用人單位和職工進行工傷保險政策的宣傳、培訓;

(三)負責工傷認定工作;

(四)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監督檢查,工傷保險基金的繳納、支付、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負責本級經辦機構發生的工傷保險行政爭議的復議工作;

(六)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四十五條 市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管理全市工傷保險基金;

(二)編制工傷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三)負責與工傷醫療、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并組織實施;

(四)負責工傷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的各項統計分析工作;

(五)指導、監督、檢查區縣(自治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條 區縣(自治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并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確定繳費費率;

(二)按規定與本行政區域的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

(三)管理工傷保險基金,核定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四)編報工傷保險基金的會計、統計報表;

(五)提供工傷保險待遇查詢和政策咨詢服務;

(六)承辦上級部門和本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條 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機構負責工傷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第四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及時審批、撥付工傷保險基金。

第四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地方稅務機關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規定,負責工傷保險費的征收,對用人單位在繳納工傷保險費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每年參保職工名單、參保日期、繳費情況、年度內發生的工傷事故、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等情況,于次年的1月底前在本單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5天,公示情況書面報所屬經辦機構備案。經辦機構應當按規定為參保職工建立工傷保險檔案,用人單位和職工有權查詢。

第七章

第七章則是本法的附則內容,共有七條內容。

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少報、漏報參保職工以及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以下辦法辦理: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受傷的工傷人員及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按我市有關規定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統籌費用后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支付管理,納入統籌前的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2011年1月1日后受傷的工傷人員及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按《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補繳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后的次月起,新發生的除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的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五十二條 新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從受理申報當月起繳納新參保人員工傷保險費,受理申報次日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減少參保人員,從申報減少次月起停止繳納減少人員工傷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 用人單位因少報、瞞報繳費基數,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診斷為職業病的,其工傷待遇按《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未參加工傷保險或已參加工傷保險但傷(亡)時戶籍不在本市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以及供養親屬的長期待遇,可實行一次性支付或長期支付兩種辦法。其一次性支付標準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參照《條例》和本辦法執行。具體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人民 *** 關于印發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3〕82號)和《重慶市人民 *** 關于印發重慶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63號)同時廢止。

1、工傷保險的參保范圍有哪些?

我市注冊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2、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參保的該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3、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工傷保險義務有哪些?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4、職工的工傷保險權利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5、工傷保險基金都有哪些資金構成?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6、工傷保險費的費率如何確定?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7、工傷保險費應該由誰來繳納?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8、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如何確定?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9、工傷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如何?

條例規定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目前我市實行市級統籌。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采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

10、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有哪些?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它用途。

11、什么是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 *** 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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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重慶市工傷死亡賠償標準是多少

重慶市的工傷死亡賠償標準任然按《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規定執行,《重慶市工傷保險條例細則》對此沒有進行變動性規定。如果是今年工傷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應接近70萬元。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重慶市對大部分喪失勞動力最新待遇?

喪葬補助金.標準為: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重慶市上一年度即2021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因工死亡職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賠償標準為:54個月的重慶市上一年度即2021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3、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一定比例發給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重慶工傷賠償實施細則(重慶工傷賠償金2021年最新標準)

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詳見《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一、工傷的認定標準為: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二、工傷的賠償標準為:

1、根據傷殘等級賠償。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二級補助金為本人工資×25個月;三級補助金為本人工資×23個月;四級補助金為本人工資×21個月等等;

2、根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支付生活護理費,一般是當地上一年員工月平均工資的30%、40%或50%;

3、喪葬補助金按當地上一年員工月平均六個月工資支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重慶市工傷賠償標準是什么?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但更高為139333.5元、更低為27866.7元;

2、傷殘津貼: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更低不得低于1161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說明

(1)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1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4)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更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5)傷殘撫恤金改為傷殘津貼,工傷護理費改為生活護理費。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以2004年7月按規定支付的原傷殘撫恤金、工傷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為標準,由原支付渠道支付。傷殘津貼計發基數低于2003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2003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計發基數。

重慶市工傷賠償標準2021 2021年重慶市工傷賠償標準

1、2021年重慶市工傷賠償標準:《條例》實施前職工已認定為工傷的,以及2002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的傷害事故或職業病在《條例》實施后認定為工傷的,工傷職工的長期工傷保險待遇從2004年10月1日起按下列規定執行:

(1)傷殘撫恤金改為傷殘津貼,工傷護理費改為生活護理費。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以2004年7月按規定支付的原傷殘撫恤金、工傷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為標準,由原支付渠道支付。傷殘津貼計發基數低于2003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2003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計發基數。

(2)以后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 *** 批準后執行。

2、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條例》實施后死亡的,享受《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待遇,喪葬補助金以職工死亡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供養親屬撫恤金以職工死亡時領取的傷殘津貼為計發基數。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3、職工因工死亡后,由用人單位通知前來料理喪事的直系親屬,由用人單位按規定報銷一次往返車船費。

4、《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規定的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是指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或職工死亡時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5、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后經復查鑒定,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自作出復查鑒定結論的次月起,以復查鑒定結論為依據按《條例》規定的標準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6、工傷職工再次發生工傷的,應當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工傷評殘時應首先對新工傷評定等級,而后再綜合考慮原有工傷致殘程度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新工傷的勞動能力鑒定等級作為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的依據,多次傷殘綜合評定的等級作為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

7、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受傷達到一至四級傷殘的,其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可實行一次性支付或長期支付兩種辦法。一次性支付需由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并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按下列辦法一次性計發工傷保險長期待遇:

(1)一次性計發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以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為基數計發20年,但需扣除已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月份;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發1年,但更低不少于10年;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一級20個月,二級18個月,三級16個月,四級14個月。

(3)輔助器具配置費以一次性計發待遇時我市規定的配置輔助器具費用限額標準和使用年限,計算20年,但需扣除已配置年限;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去1年,但更低不少于10年。

8、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可實行一次性支付或按月支付兩種辦法。一次性支付需由供養親屬本人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一次性支付供養親屬 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 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遺屬,以18周歲作為失去供養條件,以應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標準計發;其他遺屬以應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20年,但需扣除已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月份,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發1年,但更低不少于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發。

9、由于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先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的誤工工資視同停工留薪期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如給付的標準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補足差額。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予以償還。

(2)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如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殘的,除按本條(一)、(二)項享受待遇外,其它工傷保險待遇按《條例》和《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它原因,工傷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條例》及《實施辦法》規定給予其工傷保險待遇。

10、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和完成工作任務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按《條例》規定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涉及第三方責任傷害賠償,傷害賠償總額低于一次計發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其待遇不得重復享受。工傷職工或者工亡職工直系親屬獲得賠償后,應當償還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已經墊付的費用。

11、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時,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尚未公布,可暫按上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待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公布后再重新核定,多退少補。

重慶工傷賠償實施辦法

工傷保險 待遇標準: 一、 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按照基本 醫療保險 辦法處理。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三、誤工費( 停工留薪期 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四、 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 傷殘等級 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的50%、40%或者30%。 五、職工因工致殘享受的待遇 之一情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 傷殘 的,保留 勞動關系 ,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傷殘津貼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更低工資標準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 退休年齡 并辦理 退休 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種情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 六級傷殘 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 社會保險 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更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20個月、18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35個月、30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種情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 十級傷殘 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 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 勞動合同 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 終止勞動合同 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7級16個月,8級14個月,9級12個月,10級10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7級25個月,8級20個月,9級15個月,10級10個月。 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加發50%。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六、因工死亡賠償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 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 撫恤金 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 *** 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備案。 4、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之一款規定的待遇。 5、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之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七、 非法用工 傷亡賠償 1、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 童工 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 賠償金 ,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 2、勞動能力鑒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3、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 》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4、傷殘的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6、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八、其他情形 1、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2、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3、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4、用人單位分立、合并、 *** 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5、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6、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 工傷事故 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7、企業破產的,在 破產清算 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8、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9、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10、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2022年重慶市工傷賠償是怎么樣的?

一、重慶市 工傷賠償標準 : (一) 醫療費 1、治療 工傷 所需費用符合 工傷保險 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2、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并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3、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 醫療費用 、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并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4、受害人獲得 工傷事故 醫療費賠償有前提條件,即除緊急情況外,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且其各項費用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在滿足上述條件后,受害人可獲得醫療費賠償。 (二)康復費 賠償時,如當事人身體尚未康復,確需繼續治療的,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后遺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未恢復的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受害人在康復型醫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問題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受害人治療傷疾,一般應在普通型醫院治療。非治療傷疾所必須而選擇康復型醫院就診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應按普通醫院治療同種傷疾的收費標準計算。 2、在普通型醫院就診治療后,經治療醫院批準轉至康復型醫院繼續治療,并確系治療傷疾所必須的,其醫療費應根據國家制定的康復醫院收費標準計算。經治療傷情平穩,但仍需繼續進行康復、對癥等治療的,經縣級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可以在縣級以下的醫療機構或者門診治療。 (三)伙食補助費 1、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2、原則上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期間是住院期間,即根據受害人住院期間這段時間計算伙食補助費,有多少天,再乘以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每天的標準,就可以得出具體的伙食補助費。 (四)交通食宿費 1、關于醫生出診的交通費。 由醫生到受害人處出診的,如果出診的交通費已經納入醫療費中,那么,受害人從醫療費中得到賠償,無需再納入交通費中。如果并未計入出診費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則該支出應按交通費予以賠償。 2、關于受害人或其陪護人員使用私家車的費用。在前往治療或轉院中使用私家車作為交通工具的,應賠償其正常的實際支付的費用,如相應的、合理的燃料費、停車費、過路費等。 3、關于交通費的計算標準。 在實踐中,一般認為,交通費應當參照 侵權行為 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但是,也要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和救治的實際需要,靈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等,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車的,應以普通硬座火車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軟座、臥鋪的,也應當容許,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其合理性。 3、在緊急情況下,還應當允許乘坐飛機,也要由受害人說明其正當理由。 (五) 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 傷殘等級 并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的50%40%或者30% (六) 停工留薪期 工資 1、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 加班工資 )計算其原工標準; 2、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3、發生工傷前工作 未滿1個月 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職工 上年度 社會月平均工資的 60% 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七) 傷殘 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 傷殘津貼 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更低工資標準 的,補足差額;保留 勞動關系 ,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 退休年齡 并辦理 退休 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 醫療保險 費。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前12個月 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 300% 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 300% 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 60% 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 60% 計算。 (九)傷殘津貼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 社會保險 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更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全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五級12個月,六級10個月,七級8個月,八級6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 2、終止或 解除勞動關系 時,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1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 (十一)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五級、 六級工傷 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按月發給的傷殘津貼為基數計發,初次領取傷殘津貼的,按15年計算; 已經領取了傷殘津貼的應扣除已領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級至 十級工傷 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全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七級15,個月,八級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 2、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含10年)的,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 90%支付,以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1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 工傷賠償,涉及到醫療費用的賠償,還有護理費用等相關治療的費用都是由保險基金會的賠償,或者是用人單位賠償,并且在員工工傷期間,公司給予的員工福利是不會更改的,但是最多不可以超過十二個月,如果治療時間超過了十二個月,那么就享受不到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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