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關于辭退老人補償標準很多朋友都還不太明白,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分享關于60歲以上保安被辭退需要賠償嗎?的知識,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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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一名63歲的員工要給補償金嗎?
退休年齡到了我寫了辭職報告而沒有辦好退休金后又工作了四個月被單位辭退了在同一單位`而單位己我寫辭職報告為由不予賠償我這合法嗎
60歲以上保安被辭退需要賠償嗎?
目前60歲以上保安被辭退是不需要賠償的,
因為60歲以上已到退休年齡,是屬于發揮余熱。但如果延遲退休的政策落實后,那么超過60歲但還不到退休年齡的被辭退是要賠償了。
2021年滿六十歲辭退補償標?
一、員工辭退補償標準是什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6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單位與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就包括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或者單位將勞動者辭退。其中要注意,在單位辭退勞動者的情況下,很多時候因為不符合法定的辭退情形,從而導致單位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個時候就要對勞動者作出相應的賠償。
65歲以上老民師的補助?
在國辦【1997】(32號)《關于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出臺后,提出了民辦教師問題的“關、招、轉、辭、退”五字方針。凡是1986年12月31日(甘肅等省是1984年12月31日)之后任教的“計劃外民辦教師”,也因此而改稱為“代課教師”。
確切的說,原民辦教師就是1986年年底之前任教的、在當地教育局備案的民辦教師。只是在教育部清退政策下,他們在2003年9月全部離崗。
領取原民辦教師養老補助有年限的界定。以甘肅省為例,領取此項補助的對象是2003年9月25日以前經縣級主管部門聘用的、曾在農村中小學教師崗位上代課連續5年以上(含5年),凡年滿60周歲,離開崗位后再未被企事業單位錄用的代課人員。.
身份認證:代課教師本人到原任教學校申請,并提供《民辦教師任用證》,能證明擔任民辦教師的聘用和任教時間的原始材料,如,民辦教師任用及辭退文件、工資表、民辦教師任用證、獲獎證書、各階段教師花名冊、會議記錄、課表、點名冊、當年農村社會工分手冊、領取工資憑證、原任校長或教師當時的工作筆記等。另外須提供個人身份證和戶口本。
原民辦教師養老補助發放的時間:已經到達60歲以上的現在發放養老補助,沒有達到的,從滿60歲后的次月起發放。
原民辦教師對養老補助的發放仍個子三個不滿意
一是養老補助以教齡補貼的方式發放。若是養老補助,也應該隨養老制度的完善而逐年提高。
二是執行的仍是30多年前教齡津貼的標準,因各省市經濟水平的差異,每一年教齡有8元的、10元的、也有20元的。
三是沒有男女年齡的區別,領取養老補助的時間都是60歲以后。
原民辦教師曾經撐起了我國農村教育的“半邊天”,如今的他們恢復了農民的身份,應該肯定他們的付出和貢獻。他們曾是中國教師隊伍中不缺少的一部分,養老補助全國要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且領取的時間,男女要有區別,可以參照國家退休的年齡,更重要的是教齡補貼的標準,以公辦教師工資漲幅為參考,教齡津貼提高至200元。
被用人單位辭退了一年后還能申請勞動仲裁拿勞動補償金嗎?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未支付的,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合同。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主動提出與員工協商一致的,以及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用人單位辭退職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現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已經一月,如果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條件未支付的,或者違法辭退的,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 。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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