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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再審期限是多久?是六個月還是兩年?
對二審判決不服,可以申訴,申請再審的期限是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抗訴是申請再審被駁回等情形后向檢察院申請。
對于申請當事人關于再審新證據的舉證時限,一般是一個月以內,《若干規定》使用了“申請再審時”的提法,“申請再審時限”是相對于再審審理而言的,應當包括當事人遞交申請再審書狀、人民法院進行形式審查和對再審事由進行實質審查階段。
于是在審理后會去申請再審,讓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法律對待。那么,民事訴訟再審審限是多久?聽一聽我給出的詳細講解。民事訴訟再審期限為多久 民事訴訟法》修訂后,申請再審期限改為六個月。原《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再審期限為兩年。
民事訴訟法關于案件再審審理期限的規定是:當事人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在三個月內裁定再審。
執行和解后申請再審期限一般是三個月。當事人對結果不滿的,需要在15日之內進行訴訟,法院經過審理才再次立案的。一般要在三個月之內完成審查,但在選的結果一般遵從于一審。
現審的審限是六個月。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審限。審限自決定再審的次日起計算。 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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